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日前在在高院提訊時主審法官陳慶偉批准律政司首次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加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名,成為香港回歸以來,首宗特首卸任後涉《防止賄賂條例》罪行被起訴的個案。案件今早將第四度在高院提訊。

今日的聆訊長約半小時。面對記者問及會否支持退休法官胡國興參選下屆特首時,曾蔭權僅以「唔講喇」作回應。

現年71歲的曾蔭權面對的新增「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名,是依據《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控方在舉證方面,必須同時證明「有收受,也同時承諾會行使其身為行政長官及行會主席的權力,作出或不作出一些決定,以方便或令對方得益」始能入罪。案件已鐵定明年一月三日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