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貪案,控方郭棟明大狀宣讀時任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政務職系)黃佩雯的供詞。供詞指出,曾蔭權1967年1月加入香港政府二級行政主任、曾在美國哈佛留學、1977年曾蔭權被派往菲律賓馬尼拉的亞洲發展銀行等過往職場生涯。

控方第3名證人,另一名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張美兒出庭作供。2013年11月19日,她開始在公務員事務局工作。張美兒表示廉署就本案要求公務員事務局提供公務員通告涉及2004的利益衝突。

張美兒了解《公務員事務規例》,指出條例是由特首或特首授權的人作出,條例是有關行政規定,也補充了公務員利益衝突的事項。廉署曾經要求公務員事務局提供2004年有關利益衝突的通告。

2004年1月3日發出的通告中,列明一、條例目的及原則;二、引起利益衝突的常見情況;三、人員應採取的行動;四、上司處理下屬利益衝突的情況。如果公務員在單位裝修上接受判頭的免費或優惠,也是利益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