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特首曾蔭權涉貪案,陪審團退庭商議經已超過一日,不過至今亦未有結論,繼今早法官解答第一次問題後,陪審員於下午第二度提出問題,下午4時50分開庭。


今次提問,陪審員就第一項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提出問題。陪審員表示就第一項收受利益罪未能達成大比數裁決。另陪審員提出利益衝突及貪污之間的法律定義。

陪審員就第一條的行政院長收受利益中的第三個元素,即該利益是被告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為的誘因或報酬,提出問題,要求法官解答元素3、conflict of interest及賄賂的法律定義,問及若相信元素1有收受利益、而未能肯定該利益與3個發牌申請有關,應如何作出裁決。

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發生於10年1月至12年6月30日,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接受利益,即一個位於深圳福田東海花園三聯式住宅物業的整修及裝修工程,作為曾蔭權憑其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身分,即考慮及決定雄濤廣播有限公司提交的三項申請:

分別為一,雄濤於10年4月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為提供數碼聲音廣播服務而提交的申請,該申請獲曾蔭權在行會中原則上批准及正式批准;

二,雄濤於10年9月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為交還用於提供調幅AM電台服務的聲音廣播牌照而提交申請,而該申請獲曾蔭權在行會會議中原則上批准和正式批核;

三,數碼廣播公司(即雄濤)於11年7月至11月為使李國章以該公司董事兼主席身分,對數碼電台作出控制而提交的申請,獲曾蔭權在行會會議上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