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涉「秘撈」案有終極裁決,終審庭裁定上訴得直,撒銷控罪。到底志雲大師這宗纏訟7年的官司,到底如何可以脫罪?
整件事源於無綫在 2009年12月31日,在奧海城搞一個除夕倒數節目。當時陳志雲是無綫的業務總經理。陳志雲從奧海城收取11.2萬元作為他主持一集現場直播的 「志雲飯局」的報酬,該集「志雲飯局」是上述倒數節目的一部分。 陳志雲被控接受那11.2萬,達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指陳志雲作為代理人,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誘因或報酬。
金牙大狀話,終審法院五個法官判案時,佢哋主要睇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罪行,有幾個主要元素,當中主要看犯罪意圖、犯罪行為「與主事人業務有關」,以及有無合理辯解。陳志雲指出無綫電視高層每天早上開會時,都會看剪報,知道他會出席奧海城這個活動,無綫的高層知道他有兩個身份,一個是無綫的業務總經理,另一個是志雲飯局的主持人。
終審法院法官同意,陳志雲的無綫總經理身份,和志雲飯局主持的身份無關,而陳志雲在節目出現是與業務總經理職級無關,認為不符合「與主事人的業務有關」的原則。
陳志雲亦堅持他有合理辯解,無綫對他的「秘撈」知情。他指全部無綫的人、包括他過往申請出外做的工作,一直獲得批准,他的上司是知情的。有關奧海城活動,公司高層曾在當日早上的會議傾過,製作部也知道他會出席當中的志雲飯局作主持主持,所以公司是知情的。這也是終審庭接立的合理辯解。
金牙大狀話,終審法院同意控方未能確一些關鍵的定罪元素,亦有合理辯解,所以判上訴得值。
另外這單官司纏訟7年,陳志雲花了超過1000萬的律師費,如今最終上訴得直,估計他可以取回大部份律師費。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