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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拒網媒採訪特首選舉 記協申覆核高院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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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拒網媒採訪特首選舉 記協申覆核高院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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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拒網媒採訪特首選舉 記協申覆核高院開庭

2017年03月24日 16:15 最後更新:18:17

政府新聞處及民政事務局早前決定禁止網媒周日進入新聞中心採訪特首選舉,香港記者協會就決定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院頒下臨時命令容許記協會員進入會場,高等法院下午緊急開庭處理申請。

法院下午2時半緊急開庭處理申請許可進行司法覆核,由林雲浩法官處理。政府新聞處處及民政事務局局長於今年3月21日決定拒絕網媒於本周日進入舉辦的特首選舉場地,以及拒絕接受記協完整的會員制度以識別合資格的記者。記協指,有關決定妨礙新聞自由及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要求法院頒下臨時命令容許記協會員進入會場。

記協主席岑倚蘭表示,記協由2012年至2017年便與政府交手,申訴專員公署也裁定投訴成立,在未有正式政策前,應該以彈性手法處理網媒採訪問題,特首選舉是五年一次的香港大事,也是國際關注的事件。記協也是逼不得已才進行法律手段,形容已經用了「洪荒之力」,又指曾要求與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會面,但他完全漠視要求及漠視申訴專員公署的要求。

申請人為香港記者協會,答辯人為政府新聞處處長及民政事務總署。記協一方律師代表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及大律師蔡悅兒。開庭後,記協一方指,受影響的26名記協會員,來自10個網媒,部分是很有經驗及知名的記者。

原告指,特首選舉5年一次,是有關乎重大公眾利益的本港大事。原告認為記協的會員制度合理,一直被其他公共機構如警方認可,故其網媒會員不應被阻。

原告指出,新聞有時限性和急切性,「once it's gone it's gone」。記協有完善制度,只有「full member」可進入相關活動,不會有人冒充是網媒的危險。

林官指法庭有權處理不合法的決定,但不是指示政府採用某個選擇而不採用其他選擇。陳回應,不是要求法庭直接指示,現在挑戰的是政府拒絕網媒進入會場的決定。

陳補充,而且在平衝之下,一旦相關網媒若被排除採訪,就無法再參與該採訪事件。陳指問題不是今次有多少網媒被拒進入會場,而是相關的政策有問題。

記協早在2012年已曾就政府一拒絕網媒採訪事宜表示關注並作出行動,而申訴專員公署亦表明投訴成立,建議政府修正,惟政府的態度是不願討論,並繼續現行政策。

記協不是「臨急抱佛腳」或於最後一刻才入稟,更是合適地按法律程序入稟,沒有遲誤。去年去信政府指一直多次約見局長都失敗,表明希望去年採訪選委會選舉及今年特首選舉,惟政府回信指正研究政策但未能在選舉前完成,故仍按舊政策,態度是「不檢討、不討論」。記協得到的回應卻是blank reply。

陳認為沒有場地不足媒體採訪的問題,難以識別媒體身分也是政府錯誤的理解,而記協有完整的會員登記制度。

陳指專業的傳媒不會只依賴政府發佈的訊息,若不能親身在會場內特定的採訪區工作,網媒將會蒙受重大的不利。

而政府一方,民政事務局代表律師為杜淦堃資深大律師指,局方一直研究有關政策,是在進行的過程中。杜官指據記協說法,早在2014年時任局長曾德成表示,承諾政府新聞處將會繼續與各新聞組織及持份者聯絡,聽取他們對改善現行採訪安排的意見。林官指也無證據顯示政府的研究進度。

杜大狀指申請人不能代表行內意見,只代表一部分持分者,為何由申請人劃線、決定向那間網媒給予「入場券」?直至昨天才收到申請人指的10間網媒名單,但誰可有權決定網媒的知名度、工作範疇?在選舉前少於48小時才提出急切申請,對舉辦活動方是不公平的。



答辯一方指,在本週日我們定必會從不同渠道得到大量有關特首選舉的資訊,有關網媒不會被排除在當日的選舉外。而若在最後一刻才開放採訪區予有關網媒記者,則會對其他傳媒不公平,又會引來更多網媒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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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稱遭追收逾40萬元利得稅 稅務局:不評論個別個案

2024年01月25日 22:30 最後更新:23:29

香港記者協會表示,被稅務局追收2017/18年度超過40萬元的利得稅,亦預告稍後可能會向記協追收其他年度的利得稅。記協將反對有關評稅,並已安排專業人士協助跟進。稅務局說,不會評論個別個案,強調依法處理。

記協說,23年11月底收到稅務局來信,表示正對該會2017/18年度起的稅務事宜進行審核,經初步溝通後,當局要求記協提交部分年度的詳細帳目紀錄,及補交2017/18至2022/23共6個年度的利得稅報稅表等,記協上星期收到稅務局追收2017/18年度超過40萬元的利得稅。

記協說,多年來的營運經費主要來自各大公私營機構在年度籌款晚宴上提供的贊助,強調每個財政年度均有按《職工會條例》安排核數師核數,按時將財政報告及核數報告提交政府,又說將繼續配合稅務局,提交相關的財務文件,及後可能提出會面要求。

稅務局回覆查詢時說,有既定程序覆查納稅人申報的資料和核實其所收取的款項是否須課繳利得稅,如有資料顯示任何人士可能違反《稅務條例》的規定,稅務局會依法處理。基於《稅務條例》第4條公事保密條款的規定,稅務局不能向任何未經授權人士透露個別個案的資料,亦不會評論個別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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