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選舉剛塵埃落定,政府隨即以普通法下的《公眾妨擾罪》(Public nuisance),起訴佔中三子及部分佔中參與者,看來現屆政府對於發生在其任內的佔中事件,有意自行執埋手尾,毋須下屆去孭。
佔中已過了兩年半,一大堆組織者尚未遭起訴,現屆政府在特首選舉剛完結後終於做嘢,起訴包括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和朱耀明在內的多個知名佔中發起人或參與者,控告他們普通法下的《公眾妨擾罪》。
法律界人士講,告佔中人士妨擾罪,比告煽動罪容易成功。公眾妨擾罪針對被告人作出非法行為,影響到公眾的生命、安全、衛生,財產或舒適; 又或者公眾受阻礙無法行使任何權利,都屬公眾妨擾。簡單來說,不用證明太多複雜事情,只要明顯阻礙道路使用,影響公眾使用,已屬公罪妨擾。
《公眾妨擾罪》有不同版本,有成文法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輕微版,或在普通法下的嚴重版。若循《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起訴妨擾罪,最高罰則都只是判罰500元或入獄三個月,而且這類簡易治罪條例案件大多數在裁判法院審理,裁判法院的法官在判案時,一般亦較區域法院或高院的法官輕手。
但現在以普通法下的《公眾妨擾罪》來起訴佔中三子等人,就嚴重得多,判處的刑罰亦較《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版本重,過去有案例最高判到監禁7年,而且由於判刑可能較重,就多放在區域法院而非裁判法院審理。
特區政府可能是等到特首選舉結束才採取行動,以免影響選情。對於佔中三子在特首選舉結束翌日被控,新當選的特首林鄭表示自己事前並不知情,而且檢控工作應由律政司獨立進行,現任和候任特首也不應干預檢控工作,故「無任何嘢可以評論」,不過她認為「修補撕裂唔等於要喺法治上妥協」。
由於佔中事件發生在現屆CY政府任期之內,看來CY政府有意自己執埋手尾,將涉事人等告上法庭,毋須新一屆政府替其埋單。
除了佔中發起者之外,還有2016年暴動的發起者未落鑊,也有可能在現屆政府落任前,告埋暴動發起者。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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