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公開大學技術員的楊家倫(32歲)參與暴亂及放火燒的士,其中暴動罪判監4年9個月,縱火罪則判監4年3個月,兩罪同期執行。法官形容被告破壞社會安寧,潛在風險不容忽視,認為判刑須當頭棒喝。
法官郭啟安指,相對於白石難民案及喜靈洲案,本案發生在旺角鬧市,關乎整個社會秩序和管理,判刑須當頭棒喝,任何人不能超越或挑戰社會秩序,被告雖然沒有拋擲雜物,但有放火燒的士,目的就是破壞社會安寧,雖然無人命或財物損失,但潛在風險不容忽視,就暴動罪而言,以5年為量刑起點,惟被告無悔意,「一念之差,鑄成大錯」,考慮他初犯、品格良好及辯方律師的辯護策略,酧情扣減三個月刑期,故判暴動罪須監禁4年9個月。
至於縱火罪,郭官指香港人煙稠密,縱火可造成嚴重人命損失,若然火種導致石油氣爆炸,會波及周圍無辜的市民,故判刑要具阻嚇性,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故以4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郭官考慮總刑期問題,認為指控內容有重疊地方,故兩控罪會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