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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涉收黎智英捐款案 下周三裁決是否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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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涉收黎智英捐款案  下周三裁決是否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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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涉收黎智英捐款案 下周三裁決是否續審理

2017年05月23日 17:57 最後更新:17:57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於上屆立法會任期內,涉嫌接受壹傳媒黎智英的25萬元捐款後,沒有向立法會申報,被廉政公署控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梁國雄今於區域法院否認控罪,案件今進行法律爭拗,梁由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代表,法官押後5月31日裁決是否能繼續審理本案。

控方澄清控罪元素,梁國雄作為立法會議員,沒有申報他接受了黎智英的25萬元捐款,而又出席了於2014年1月22日立法會答問大會及有關新聞自由的議案辯論,並發表了有關於黎智英及其公司的言論,已屬失職;又指梁於2012年至2016年長達4年半時間都未有申報,且其申報的意願不明。

黎智英 (資料圖片)

黎智英 (資料圖片)

法官質疑單純以梁未有申報收取捐款並在會上發表言論,已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非常嚴重的指控,更指即使梁是作出對黎不利的言論,亦是構成了行為失當?控方指若有潛在的利益衝突,便需申報。

辯方指出控方案情對指控梁行為失當的基礎含糊,而根據《基本法》第77條及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因此梁當時的發言亦不應受包括民事及刑事的法律追究,否則會影響議會上的發言的自由;又指若控方以梁的言論作控罪基礎,會令議員噤聲,同時反對控方將相關紀錄呈堂。

對於辯方指立法會內議員申報利益的問題是議會內部事務,法庭無司法權限處理有關事項,控方回應指不干預政策與司法權限兩者並非不能共存,法庭亦有權就議會事務進行聆訊。控方又指關於議員的利益申報一事並非當日立法會的討論議程,即使將有關討論內容呈堂亦不會對議員的言論自由造成影響,或阻礙議會內的重要事務。

法官押後5月31日作出裁決,屆時將裁定法庭是否有司法權限處理立法會內部事務,以致是否能繼續審理本案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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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集會黎智英等七人參與非法集結終極上訴 終審庭6.24審理

2024年03月05日 14:52 最後更新:15:42

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被控參與民陣2019年非法集結罪成一案,終審法院批准七被告上訴,處理《公安條例》在考慮言論和集會自由下的相稱性的法律問題,6月24日審訊。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案件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審理。上訴庭早前已為民主派一方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終審法院認同議題具有重大廣泛的重要性,因此亦批出上訴許可。

7名被告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原本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緩刑兩年或監禁8至18個月不等。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4人改判監禁5至12個月。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律政司早前申請上訴,要求回復被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但終審法院判詞指,律政司的理據不充分,引用的案例只是基於特定案情,不能一概而論視作為「組織」的定義。被告案發時在預定遊行隊頭拉橫額及叫口號,證據不足以推論各人組織遊行,駁回律政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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