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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七一無理被捕 黃之鋒向盧偉聰索償4.5萬

政事

稱七一無理被捕  黃之鋒向盧偉聰索償4.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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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七一無理被捕 黃之鋒向盧偉聰索償4.5萬

2017年08月07日 11:58 最後更新:11:58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稱於今年7月1日,被警方無理鎖上手銬及禁錮1小時,事後被警方告知無意拘捕,黃早前入稟向警務處處長盧偉聰索償逾4.5萬元。案件今早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堂,審裁官提醒黃作為申索人有舉證責任,案件將押後至11月6日再訊,期間雙方需要把證人供詞存檔及送達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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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在庭上表示,律政司司長代表香港政府的部門,因此希望黃之鋒可以更改答辯人名稱,黃表示會再諮詢法律意見。另外,審裁官亦表示,黃有舉證責任,又建議轉介其他法院處理,以讓他有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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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入稟狀,黃之鋒向警務處處長追討人身侵犯賠償2萬元、聲譽受損賠償2萬元、懲罰賠償5000元及利息等。法官指黃須於下次提堂時提交有關索償分配證據,以助法庭評估。黃又於庭外指,若他勝訴,會將有關賠償捐予雨傘運動援助基金或法律抗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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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公開警員資料判囚3個月 法官: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

2023年05月25日 12:56 最後更新:12:57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020年8月中在facebook 發帖公開西灣河開槍警員及其家人個人資料及相片,違反法庭禁制令及匿名令。黃之鋒早前承認藐視法庭罪,法官高浩文判其入獄3個月,法官高浩文25日早於高等法院公布書面理由提到律政司事隔21個月之後才提控,情況不理想。法官高浩文另指黃之鋒屬公眾人物具重大影響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故判囚3個月,另須付5萬元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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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指,黃之鋒2020年8月14日在facebook 發布涉案帖文,律政司卻在21個月之後,去年5月才提控,令黃之鋒無法盡早認罪,律政司亦須解釋何故延誤,於法庭而言情況並不理想。判詞提到早於2020年8月17日警方已完成大部份調查工作,惟不解何以需要多20個月,才能於去年5月向涉案開槍警員索取證供,認為律政司就此解釋難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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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強調遵從法庭命令為法治基礎,所有人無論抱持任何政見或情感亦必須遵守,本案中黃之鋒屬公眾人物,涉案起底帖文以公開信形式撰寫予另一公眾人物,內附起底網站連結,黃之鋒具重大影響力,使傷害更大,更需警惕公開資訊的固有危害。即使黃之鋒無意引發連登論壇中含性暴力的留言討論,惟法庭須為其莽撞行為判刑處罰。判詞直言案發時黃之鋒發文必有所圖,如認為帖文在當時社會氣氛不會引發或挑起不當留言實在極度天真,帖文只會更可能令局勢升溫而非降溫,就算迅速刪除帖文,但也已造成傷害。判詞指黃之鋒犯案未想及後果並非重要求情理由,因為網民可輕易隨意在社交媒體上發文,事前從未細想後果,然而發文影響卻廣泛且持久,造成時下社交媒體的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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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續指起底活動透過網絡本質及社交媒體協助,將私人資料公諸於世,鼓勵他人一如本案去干預騷擾事主,造成漣漪效應。判詞提到黃之鋒就藐視法庭致歉,一早表明會承認刑責,其心態亦早已改變,明白到犯案做法不當,然而考慮到黃之鋒社會地位以及氣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另顧及到案件延誤等求情因素,認為恰當刑期為判囚3個月,另須付5萬元訟費。

案中被告黃之鋒。

案中被告黃之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