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被列入本港入境監察名單的內地婦人,涉去年11月向入境事務處人員行賄,意圖獲批來港,被控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被告否認兩項控罪,今於粉嶺裁判法院繼續審理。
被告翁詩平﹝68歲﹞,涉於去年11月過關時伸手入櫃位,先向入境處職員給予100元,再於查問期間向另一名職員遞上1000元稱「請飲茶」,職員制止後又將一張鈔票「攝」在職員電腦鍵盤上。
翁出庭自辯,憶述當時在櫃位前向職員交出證件及一封入境處的覆函,翁在庭上用廣東話稱當時職員大聲對她說「你要畀錢我!你要畀錢我!」,她回答「乜嘢?乜嘢?」,隨後被職員帶走查問。
在會面室內,翁指當時感奇怪,以為過關要給手續費,當職員說「得啦得啦」,便認為職員著她交錢,當她從腰包拿錢時,職員才說「不用不用」,翁否認自己曾伸手入櫃位玻璃給錢職員。
盤問時,控方質疑被告曾多次來港,為何案發時認為要繳交「過關費」,翁解釋2006年至2013年期間每年至少來港一次,當時並不需繳「過關費」,但再度來港時已2016年,不知規矩有否改變,翁不同意自己曾將1000元鈔票放於會面室的電腦鍵盤上,又否認於會面調查中說過「想請入境處落馬洲嘅人飲茶」等話。案件於本月28日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還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