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去年被指容許碎石自其葵涌居所墜下,引致對在公眾地方的人造成危險,早前他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傳票罪,被罰款3000元。男子其後不服判刑提出上訴,高院法官審理此上訴案時卻發現此案並無案情撮要,擱置其定罪及判刑。
高院法官審理此上訴案時發現此案並無案情撮要時,案件主管表示此乃裁判法院的慣常做法,其後律政司一方才向法官澄清事實並非如此。法官今在判案理由書中指出,本案控罪可在多種情況下發生,如上訴人是在居所外維修而不小心令石塊墜下,或是由外牆日久失修所致。控方有責任向法庭提供案情撮要,述明石塊的大小、從何處、因何故墜下、是否由於上訴人的疏忽引起事件等資料,才能讓原審裁判官衡量罪行的嚴重性而考慮判刑。
因此,法官基於上訴人的定罪欠案情基礎而擱置其定罪及判刑,並指出最重要的是出今次欠缺案情撮要只是個別事件,希望控方、警方及法庭可嚴肅處理而不再出現同樣情況。律政司回應指,案件欠缺案情撮要只屬個別事件,律政司會小心研究法官的判詞及作出適當的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