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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住宅墮石案上訴 缺案情撮要 官撤定罪

社會事

男子住宅墮石案上訴 缺案情撮要 官撤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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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住宅墮石案上訴 缺案情撮要 官撤定罪

2017年09月11日 19:35 最後更新:19:35

一名男子去年被指容許碎石自其葵涌居所墜下,引致對在公眾地方的人造成危險,早前他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傳票罪,被罰款3000元。男子其後不服判刑提出上訴,高院法官審理此上訴案時卻發現此案並無案情撮要,擱置其定罪及判刑。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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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官審理此上訴案時發現此案並無案情撮要時,案件主管表示此乃裁判法院的慣常做法,其後律政司一方才向法官澄清事實並非如此。法官今在判案理由書中指出,本案控罪可在多種情況下發生,如上訴人是在居所外維修而不小心令石塊墜下,或是由外牆日久失修所致。控方有責任向法庭提供案情撮要,述明石塊的大小、從何處、因何故墜下、是否由於上訴人的疏忽引起事件等資料,才能讓原審裁判官衡量罪行的嚴重性而考慮判刑。

因此,法官基於上訴人的定罪欠案情基礎而擱置其定罪及判刑,並指出最重要的是出今次欠缺案情撮要只是個別事件,希望控方、警方及法庭可嚴肅處理而不再出現同樣情況。律政司回應指,案件欠缺案情撮要只屬個別事件,律政司會小心研究法官的判詞及作出適當的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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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示威破壞飲品店判入教導所 上訴得直改判囚4.5個月緩刑24個月

2024年04月02日 16:34 最後更新:17:25

一名18歲青年2020年5月示威中破壞飲品店,被判入教導所,他刑期上訴得直,改判監禁4個半月,緩刑24個月。

張慧玲法官。 資料圖片

張慧玲法官。 資料圖片

事發時7名青年涉嫌在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破壞一間連鎖飲品店,其中案發時18歲的男學生早前被裁定煽惑他人刑事損壞罪成,判入教導所。被告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表示因精神問題入院不宜判入教導所。高等法院今日駁回他的定罪上訴,刑期上訴則得直。

上訴方引述教導所報告指,上訴人因精神問題不宜判入教導所,保釋等候上訴期間保持行為良好,中學文憑試成績不俗,成功考上大學,但其後才因精神問題入院,希望法庭體恤,減輕刑罰。

高等法院。(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張慧玲說,上訴人原審時求情指自己一時貪玩,但教導所報告卻否認曾經犯案,顯示完全沒有悔意,報告質疑上訴人詐病或誇大病情,明明要接受治療但屢次缺席覆診,法官最終駁回定罪上訴,刑期上訴就得直,撤銷教導所判刑,改判監禁4個半月,緩刑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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