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報告,就現行《逆權管有》法例提出多項建議,包括佔用者佔用土地10年後,就可申請成為註冊業權人。

報告書建議,佔領者佔用土地超過10年,可申請成為合法新業權人的,只要原業權人在規定時間內無提出反對,申請者即可成為新業主。現行法例期限為12年。

若原業權人提出反對,但兩年內未有逐出佔用者,佔用者有權提出第二次申請,再交審裁官裁決。

貞記士多店東楊茂暢和妻子林月貞,2013年取得士多業權後高舉勝利手勢。(資料圖片)

貞記士多店東楊茂暢和妻子林月貞,2013年取得士多業權後高舉勝利手勢。(資料圖片)

報告亦建議廢除「隱含特許」原則。以往佔用土地者的意圖,如與原業權人用地意圖沒有牴觸,有如原業權人默許佔地者先使用土地。報告認為,不應單憑因為沒有牴觸,就假定佔用者可獲原擁有人准許佔用,而應視乎佔用者是否已得到業主許可。

法改會的報告書稱,現有的逆權條文應保留,只建議修改現有的申請機制,並促請政府加倍努力解決新界土地界線問題,認為單憑重新進行測量不足以解決問題。

較近年的逆權侵佔案有長沙灣青山道嘉名工廠大廈地下,楊茂暢與母親於65年在上址經營小食店,後改為「貞記士多」。09年工廈地下改建為商場,法團要求取回業權,楊茂暢與妻依據《時效條例》入稟申請逆權侵佔以取得業權,2013年獲勝訴兼獲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