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昨討論了提名委員會成員重複簽名問題及處理方式。 對於上周發現涉及重複提名的兩宗個案,主席唐曉峰稱, 選管會計劃於下周約見涉案的相關人士,進一步了解有關情況, 根據《刑法典》的相關規定, 如有關人士在作出行為時並未意識到事實之不法性, 而就該錯誤是不可譴責時,其行為是無罪過的。 但如果發現有人士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將要求治安警作進一步調查。 他指,若往後再有重複提名的個案出現,也會以同樣處理方式跟進。
《選舉法》中有關「重複參選」的相關條文, 在法律中文和葡文版本中所表達的意思有不相符的情況。 而按選管會的理解,葡文版本的意思較為正確。雖然中文版涉及「 重複提名」並沒有條文處罰,但葡文本則有條文處罰「重複提名」, 科處最高100日罰金。
他重申,每名選民只可簽名支持組成一組提名委員會, 此乃一項嚴肅行為,而非簡單應要求就作出簽署。因此, 選民在作出提名前必須清晰考量,而相關人士在爭取提名時, 也理應向選民清楚說明簽署提名行為的法律責任, 以及可能衍生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