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常會審議的大廈管理法案新文本維持物業買賣時,買方負責最多 2年的管理費欠款,並引入保證金制度。澳門業主管委會聯盟理事長莫錦慶認為,若賣家拖欠大廈管理費超過 2年,但由於相關債務移轉到買方身上,管委會只能經法律途徑向新業主追回 2年欠款,造成損失。他建議不設追索年數限制及保證金制度,一切債務由新業主承擔。

設計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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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業主管委會聯盟和澳門建造商會合作,擬定 1份工程公司名冊,有近 70家本澳公司參與,涉及樓宇結構改善、天台防水、清拆違建物等工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