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新疆阿斯塔古墓出土的文物中有一則卷宗《唐寶應元年六月康失芬行車傷人案卷》,比較完整地記載1200多年前一宗交通案件審判程序和罰則,顯示出唐律嚴厲處理交通事故的態度。
據文獻指,公元762年,即是唐代宗李豫即位那年,6月在西域重鎮高昌城發生了一宗嚴重交通事故。有兩個8歲的孩童,一男一女,被一架高速奔馳的牛車撞至重傷,引發一場官司。事發的高昌是西域中重要的中西陸路交通樞紐,6月正值天氣火熱又悶熱的時節。高昌人史拂的兒子金兒和鄰居曹沒冒的女兒想子,大家都是8歲,事發時正在商人張遊鶴的店舖前玩耍,一輛運載著建築材料土坯的牛車,快速地駛過,撞飛了金兒及想子,他們腰部以下全部骨折,生命危在旦夕。
肇事者是30歲的年輕男子康失芬,是一名在高昌做生意的外地人的工人,受僱已達至少一年。事故發生後,史拂和曹沒冒分別向官府提交了狀子,除了陳述孩子被牛車軋傷的經過,還向官府提出了要求處理,把康失芬的僱主靳嗔奴告上官府。史拂的狀子這樣寫:「男金兒8歲,在張遊鶴店門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將車碾損,腰已下骨並碎破,今見困重,恐性命不存,請處分。謹牒。元年建未月日,百姓史拂牒。」
這一單案件由一個叫「舒」的判官處理。案件調查中,舒先是詢問肇事人康失芬,康失芬說牛車是借來的,自己駕駛技術不過關,在牛奔跑的時,自己「力所不逮」以致釀成大禍。舒再問康失芬有什麼打算時,康失芬表示「情願保辜,將醫藥看待。如不差身死,請求準法科斷」,換句話說就是先請求保外為傷者治療,如果受傷的人不幸身亡,再按法律處罰自己。
康失芬的「請求準法科斷」,那當時的唐律如何就這類交通案件處分?按照唐朝法律《唐律疏議》卷二十六之規定:「諸於城內街巷及人眾中,無故走車馬者笞五十,以故殺人者減鬥殺傷一等。」,「鬥殺傷」即是故意殺人,最高刑是死刑,比它減一等,就是長流三千里。這是唐代五刑之一的流刑中的最高等級,一般還有附加刑:三年「居作」,就是三年佩戴枷鎖勞動。
據了解,流放期間,犯人一般都發配到西北絕域、西南煙瘴和東北苦寒之地,開墾這些地方,沒有朝廷的詔赦不能離開。
此案中,判官舒最終判決肇事者康失芬「流放三千里」。這份出土的捲宗,不單揭開1200多年前那次車禍的事實真相,也讓我們看到唐代交通事故案件具體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