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來,狗頭鍘侍候」、「鍘!」,包拯一聲令下,犯人身首異處。相信不少人至今也不會忘記《包青天》劇集中,包青天用刑一幕。只要龍頭鍘、虎頭鍘或狗頭鍘一出場,人人都變得都熱血沸騰,因為正義終於得到伸張。這三口銅鍘,擁有御賜的「先斬後奏」的「尚方特權」,至今已經成了執法嚴明的文化符號,深入人心。現在位於開封的包公祠內,三口銅鍘更一字排開,供遊人參觀。

影視中的包拯 (網上圖片)

影視中的包拯 (網上圖片)

歷史歸歷史,中國古代法律其實從來沒有用鍘刀作為刑具。秦漢時有腰斬,但死囚是要裸體俯身趴在「案板」上,再由劊子手用利斧子砍斷其身體。到了隋代,死刑分別是斬和絞兩種,斬是用刀來斬首的,絞則是用繩圈便犯人窒息而死。到了唐、宋兩代基本上都沿用這個方法,從來沒有出現過鍘刀來對付死囚。

《孝經圖卷》「五刑章」中,看到宋人筆下審訊場面 (網上圖片)

《孝經圖卷》「五刑章」中,看到宋人筆下審訊場面 (網上圖片)

「鍘」這個字,在唐宋文獻也極難才能發現,直至元代才有大量記載,鍘刀元代主要是用來切割草料,並餵飼牲畜。至於為何會在古裝劇集中見到會用鍘來行刑,最初可追溯至元代鄭廷玉的雜劇戲曲《包待制智勘後庭花》,講述包拯明察秋毫,破了獲兩樁命案的故事。第三折有云:「你也說得是。與你勢劍銅鍘,限三日便與我問成這樁事。」在這裡應是首次提到「銅鍘」字樣。

具體地說明有三口銅鍘則成於清代,在由石玉崑之唱本改編而成的長篇章回小說《三俠五義》中,講述「發明」這鍘刀的正是包公的左右手公孫策。《三俠五義》第九回中寫,宋仁宗派包拯前往陳州稽查賑災,並統理民情,包公提出:「臣無權,不能服眾,難以奉詔」。仁宗隨即賜「御札三道」。包公回府,讓公孫策仔細參詳,公孫故意以「札」字作「鍘」字,分上中下三品,按龍虎犬式樣,做成三把鍘刀。至於為何要用鍘,相信這是由於鍘刀可以痛快淋漓地處決惡貫滿盈的罪犯,看上去又驚心矚目,有強大威懾力。

包公祠內的三口銅鍘 (網上圖片)

包公祠內的三口銅鍘 (網上圖片)

所以,我們所了解的鍘刀及用以行刑,在《宋史·包拯傳》也沒有任何記實,所以很大可能在小說中的平行時空中見到。事實上,在包拯的時代(即宋代),司法系統其實相當嚴謹。包拯這種「先斬後奏」的方式,不單在現今被視為違反程序公義,在當時已經被視為對犯人不公道。當時的司法制度,已遵循「事為之防,曲為之制」的原則,以防止法官枉法或誤判。

影視中的包青天 (網上圖片)

影視中的包青天 (網上圖片)

在當時,案件一旦已有判決,便要呈報提刑司、中央刑部,進入覆核階段。而不管是在錄問、宣判,乃至在行刑之前,犯人都有翻供,亦即上訴的權利。一旦翻供,則必須組織另外審案官,或者移交另一個司法機關重新審理,和現代的司法制度非常相似。說一聲「鍘!」,便將十惡不赦的人處決,這種大快人心的情況,相信只有在小說或在影視劇中才會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