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水救老 公共資源應當善用
反對濫用於社團資助 宜用於充實養老保障

立法議員 吳國昌 區錦新

因為暨大的一億撥款,驚醒了澳門廣大市民對澳門基金會這個小金庫的關注。有人問,澳門基金會錢從何來?對一些屬管治聯盟的社團,對本澳那些理應自負盈虧的私立大學,如科技大學、城市大學,每年資助動輒億元,一個基金會為何會如此疏爽?

  原來,澳門基金會的資金來源來自根據博彩合約可獲博彩毛收入的百分之一點六。不要看小這一點六,這一點六是幾十億元,以二零一四年為例當年博彩毛收入是三千多億元,澳門基金會所得的百分之一點六就是五十多億澳門幣。去年即使博彩收益下跌,去年的博彩毛收入僅有二千多億,澳門基金會亦唔該無句就坐收三十多億。而這三十多億如何分配,就全憑一群達官貴人及各大社團代表所組成的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關起門來決定。而各成員所屬的大社團及大學,紛紛每年分享以數千萬計及至上億的資助。以公帑供養的澳門基金會成了上流社會「達官貴人」及至各大社團代表的私人俱樂部。其所作出的龐大資助由於對象都是自己友,根本不會監管亦無從監管。拿得龐大資助的社團或大學,公帑私用,主事者有否貪污舞弊、中飽私囊,尚未可料,但資源不得善用卻幾乎是無可避免。


  人們質疑澳門基金會這個「私人俱樂部」為何該拿如此龐大的公帑。細觀澳門基金會的章程,其白紙黑字所規定的財政來源僅是「根據經澳門政府與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修訂之澳門地區幸運博彩專營批給合約有關向基金會撥款之條款而獲得之款項;」(見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澳門基金會章程」第五條一項)就是說,按基金會的章程,基金會只應依章收取澳博(原章程列明是澳娛,可引申為其後續的澳博)的百分之一點六的毛收益,而無權收取其他五家博企的收益撥款。


  應當指出,其他五家公司的合約均是以「鑒於取得博彩毛收入1.6%撥款的其中一間受惠實體應為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的公共財團,而該財團應以促進、發展或研究文化、社會、經濟、教育、科學、學術及慈善活動為宗旨;」其中並無指定歸屬於澳門基金會。只是在合約以外,再由何厚鏵作了多個批示:「本人(何厚鏵)決定:一、澳門基金會為博彩毛收入的1.6%撥款之受惠人;二、上款所指之撥款,應直接將全數交予澳門基金會。」於是,澳門基金會便在章程不符下接收了其他五家博企的撥款。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澳葡政府與澳娛談賭牌續約時,便由當時的一位政務司(等同於今天的司長)把將博彩毛收入的百分之一點六撥予一個基金會塞進合約之中,結果這個白白收了公帑的「私人」基金會就是後來的東方基金會。更「妙」的是,這位官員再退職後就當上東方基金會主席,每年數以億計的資金就由其控制,堪稱自肥的典型。由何厚鏵指定其他五博企的百分之一點六奉獻落入澳門基金會並由他自已任信託委員會主席,是否與東方基金會與孟智豪有異曲同工之妙?


  這也是澳門基金會成了少數官僚集團及民間大社團代表的小金庫和私人俱樂部。對這種私相授受的惡劣行徑,今天實應撥亂反正。


  應當指出,澳門基金會每年從六個博企取得博彩毛利中取得百分之一點六,是有違澳門基金會本身的章程的,亦因為資源過多以至資助過濫。而另一方面,社會養老保障早已呈入不敷支之勢,僅靠政府不斷泵水以維持其正常運作,若將此投向澳門基金會的過多資源,轉移至社保基金,實行「移水救老」,既不會因資源過多而濫用,也讓社保基金得以充實,此乃社會資源之善用。


  因此,我們認為,特首崔世安應撥亂反正,立即修訂第158/2004號、第317/2006號及第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將澳門基金會不符章程而收取的其餘五間博企的百分之一點六的博彩毛收益轉移指定受益機構為社會保障基金,達致「移水救老」。


  長遠來說,特區政府應及早在不影響博企利益的基礎上與各博企調整合約,將這博彩毛利中取得百分之一點六的公共資源,以制度化和法制化,確保其百分之一或以上是轉注入社會保障基金,鞏固社會保障的可持續性以及寬待長者,同時促使澳門基金會在節制資源之下切實慎用公帑。


  此外,特首作為澳門基金會的信託委員會主席,也應身體力行讓澳門基金會的資助決定透明化,而非事後僅刊登於政府公報了事。澳門基金會審批資助理應用於本地。過去只有在支援四川、雲南、貴州、內蒙等災區及落後地區才偶然作出雪中送炭的支援。這次資助暨南大學一億元,令市民憂慮打開無規範無休止的公帑外流缺口,因而引致不幸的社會意見撕裂。特區政府應吸收經驗教訓,明白澳門基金會本身的體制根本不具備公信力處理這種境外資助,今後不再由閉門審議批資助的澳門基金會處理這種撥款,而積極建立公開的監察審議施政撥款的制度來處理特區政府的境外資助行為。

附: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澳門基金會章程)
第五條 (資源)

基金會之資源來自:

(一) 根據經澳門政府與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修訂之澳門地區幸運博彩專營批給合約有關向基金會撥款之條款而獲得之款項;
(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之撥款;
(三) 根據法規、其他合約、法院裁判或仲裁裁決而應收或指定之其他收入;
(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之公、私法人或自然人之津貼、撥款、捐贈、遺產、遺贈或贈與;
(五) 利用本身財產投資賺得之收益;
(六) 基金會以無償、有償方式或其他方式取得之一切資產。

文章轉自民主昌Facebook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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