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特首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收受利益,及兩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法官陳慶偉今早指引陪審團完畢,陪審團退庭商議。9名陪審員下午就第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提出問題,陪審團問及法官是否需要證實被告所收的利益,是作為第一條控罪中a-c元素的報酬?或不需要證實有關報酬實質是甚麼?如阿嬸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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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陳慶偉引導陪審員時解釋各項控罪的分別及元素,犯罪者行賄時未必明目張膽說明要求,陳官稱「陪審團你們可能太年輕,以前有給五元服務費給醫院的清潔工『 阿嬸』,她們便會自覺提供清潔服務」。而《防止賄賂條例》中訂明收受利益形式是包括金錢或服務等。

有關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即於10年1月至12年6月30日,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接受利益,即一個位於深圳福田東海花園三聯式住宅物業的整修及裝修工程,作為曾蔭權憑其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身分,即考慮及決定雄濤廣播有限公司提交的3項申請。

至傍晚6時許,陪審員進食晩飯,晚上7時半再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