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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東北發展13人改判囚 法庭:針對暴力非打壓自由

政事

反東北發展13人改判囚 法庭:針對暴力非打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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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東北發展13人改判囚 法庭:針對暴力非打壓自由

2017年09月11日 19:03 最後更新:19:03

2014年6月立法會財委會開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規劃,包括社民連外務副主席黃浩銘在內的13名示威者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被判社會服務令後,遭律政司申請刑期覆核,改判13人入獄8至13個月。上訴庭今頒下判詞。

法官指,答辯人案發時連同其他人以暴力衝擊立法會綜合大樓,是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及安全的大規模擾亂行為,損害立會作為民意的象徵,亦妨礙其他使用立會廣場表達訴求的權力,甚至可造成肢體衝突。因此法庭必須對答辯人處以阻嚇性刑罰,以阻嚇他們重犯及其他人模倣有關行為,而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的判刑選擇。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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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又認為,答辯人被定罪及判刑是因他們僭越了法律為和平集會訂下的界線。一旦答辯人僭越了界線而違法,他們便立時失去法律給予他們行使和平集會、示威或言論自由等權利,法律制裁他們亦非打壓他們享受該些自由,並重申早前黃之鋒案判詞所闡明的法律原則,指法律從不容許他們以違法手段行使那些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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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忽略了答辯人以嚴重暴力手段試圖硬闖立會大樓,是有意圖、意識作出該衝擊,會加重他們的罪責,故錯誤地沒有加重阻嚇的判刑原素,反而給予答辯人的個人情況、犯案動機等元素不相稱的比重。

上訴庭表示可理解答辯人對當日他們表達反對的立場沒悔意,但對於以涉暴力的手段衝擊立會沒悔意只反映他們自以為是,可肆意行事的心態。而裁判官認為答辯人無需表達悔意但仍判他們社會服務令,反映他嚴重錯誤理解「真誠悔意」,是犯了法律和原則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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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動盪中,最受苦的往往是窮人

2018年01月18日 19:10 最後更新:20:31

2014年佔旺清場時,香港眾志黃之鋒、社民連黃浩銘等16人因為阻礙執行禁制令,亦拒絕離場,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案件三年後審結,黃之鋒被判入獄三個月,而黃浩銘被判入獄4個半月。黃之鋒再度被判入獄,他因為之前佔據政府總部東翼被判刑,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現在又因這項判刑,要馬上坐牢。

詳細翻閱高院法官陳慶偉在此案的判詞,可以進一步了解案發時2014年11月26日當日情景。當時潮聯小巴公司成功向法庭申請到臨時禁制,禁制佔旺者阻塞道路。潮聯的代表律師及法庭執達吏當天拿著臨時禁制令去到旺角,在早上8時51分至10點20分期間,在執達吏要求清場的時候,黃之鋒和黃浩銘不斷地質疑潮聯的律師手中的禁制令的有效性,質問他們誰人可以批准他們清理道路上的障礙物。結果導致潮聯的支持者和示威者以粗言穢語對罵。

陳慶偉法官認為黃之鋒雖然停留在示威區大約一個多小時,但他阻礙清場的行動廣泛而深刻,在事件中扮演了一個領袖角色。由於他有如此深度的介入,所以要判處他即時監禁三個月。

陳慶偉法官在判詞中提到:「每個香港市民都有權利就著他們的不滿公開示威或者公開表達意見,但前提是不能夠侵害到其他人的自由。黃之鋒正確或錯誤地相信他有不滿和有理由去示威,在2014年11月26日,當時的環境已經十分清晰,他們的持續非法佔領道路,特別是在旺角的佔領,不能夠改變什麼事情,只是會影響到普通人的生活。像的士或者小巴司機這些普通市民,他們的生活嚴重受到影響,他們家中有年老的父母要扶養,有樓宇供款或者租金要支付,有孩子要到學校讀書。所以當時法庭是要介入保護不單是示威者的權利,也要保護大多數市民的生活權利。任何政治運動引起的動盪,很不幸地往往只是窮人和工人受損最深。」陳慶偉法官說「政治動盪讓窮人受損最深」這句話,絕對是這份判詞的金句。

整場佔中由年青輕激進學生帶頭發起,受到一些中年激進的學者和政客支持。從法律上而言,犯法要受到法律制裁,本來是最直接不過的事。但當日法庭發出禁制令的時候,有反對派資深大狀或者律師,公開質疑由單方面申請的禁制令,是否有效。像我這個只讀過一些法律但並無執業的人,都知道這些評論在法律上完全是廢話。一個法律的專業人士,怎可能質疑法庭發出的禁制令是否有效呢?但這些評論,當日就鼓動了這些年輕人繼續上街抗拒禁制令,令他們今天要付出坐牢的代價。

不講法律講現實,年輕的激進示威者為他們的理想劇烈示威,正如陳慶偉法官所講的,受影響的不是政權,而是普通市民,特別是貧困的市民。79日的佔中,像城市大血管的道路長期封閉,交通行業的司機的生活大幅受損,又有誰人會賠償給他們呢?為什麼示威者的權利可以長期凌駕於普通市民生活的權利?

很多因為這些案件而被判監的激進分子,仍然講出「坐監等於磨練」這些說話。正如我連續兩天講起的歷史的教訓,這些人正在與一個越來越穩定、效率越來越高的中共政權相對抗,他們大叫「我們最終會勝利」的口號,其實只是政治空想。

幾十年只是人生一瞬。要多一些人出來做「醜人」,告訴年青人不值得為空想獻身。也不應為了這些空想,帶來政治動蕩,影響其他人生活的權利。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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