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社屋法」法律草案,建議社屋申請恆常化, 並規範租金訂定機制及設立退場機制,申請資格亦作出多項調整,包括申請必須在澳門居留至少七年,持有澳門身份證,並由現行申請年齡18歲改成23歲,個人申請人不得為全職學生。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社屋法」法律草案,全稱為《 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建議申請分配社屋屬恆常性,會按照得分表由高至低依次排列的方式分配。同時,規定社屋的申請必須由家團中一名年滿23歲且在澳門居留至少七年,並持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家團成員提出,申請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不超過所訂定限額 。

至於家團成員的配偶須載於同一申請表內, 配偶非為澳門居民則不視為家團成員,但在計算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時,仍須包括配偶的收入及資產 。個人申請人則不得為全職學生。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法案建議收緊申請資格,家團內的任一成員及配偶,在提交申請表前五年內(現時為三年), 或自提交申請表之日起至與房屋局簽訂租賃合同之日, 不得在澳門擁有居住用途樓宇或獨立單位。在提交申請表前三年內(現時為兩年),不得為曾被房屋局依法解除租賃合同或發出勒遷命令狀的家團的成員 。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同時,不得為已居住社會房屋的家團成員,在提交申請表前兩年內,不得為獲通知分配房屋後放棄、 拒絕簽訂租賃合同、無意佔用獲分配房屋,或在首次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年內解除租賃合同的家團的成員。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法案亦訂定房屋局和承租人的義務,倘承租人或其家團成員違反某些樓宇管理方面的義務, 法案建議累次違反義務可導致解除合同。法案另建議設立退場機制, 如在合同期間屆滿時, 承租人及其家團每月總收入或總資產淨值超出規定的上限, 如不超出上限的一倍,須在續期時繳納雙倍租金;如超出上限一倍, 房屋局可與承租人訂立不得續期的短期租賃合同, 並須為此繳納三倍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