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特首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本月三日八名陪審員未能達成大比數裁決而遭解散,律政司決定將控罪紀錄在案,「暫時不申請重審」,但代表控方的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要就原審時曾蔭權被定罪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申請三分一訟費。辯方資深大律師余承章及大律師陳政龍昨作出九頁紙的書面陳詞作反駁,反駁「查案是執法機構的職責,疑犯有權保持緘默,無責任協助調查」,強烈反對控方的訟費申請,更指控方無法證明被告有礙廉署的工作或有意浪費法庭時間,認為控方的訟費申請是不公及不合理的。據悉,控方申請的訟費大約三百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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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昨午將有關的書面陳詞交予控方及呈上法庭後,控方有權在七日內再作回應,之後主審法官陳慶偉將以書面頒布訟費的裁決。辯方反對控方的訟費申請有三大理據,包括:

(一)控方指控曾蔭權出爾反爾沒有協助廉署調查,這說法有違上訴庭案例原則,疑犯沒在受調查期間提供協助,絕非成為訟費申請的理據,同樣地這亦不應是疑犯獲脫罪而要申請訟費的原因。

控方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資料圖片﹞

控方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資料圖片﹞

(二)辯方指曾蔭權雖在電台訪問時指出會全力協助,但他尋求法律專業意見後,律師着他保持緘默,是理所當然的疑犯權利。即使曾蔭權最初在訪問提出會提供協助,但並沒有作出確定的承諾,事實上,無論曾蔭權提供協助與否,廉署本身亦需要展開正常的調查工作,根本對廉署毫無影響。控方指曾蔭權有責任協助廉署調查,此說是違反疑犯的緘默權。事實上,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查案是執法機構的責任和職責,不是由疑犯來協助廉署查案。除非疑犯在受查期間作出阻礙調查的舉動,或濫用法治的程序,否則控方實在沒有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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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方認為曾太曾經應廉署要求,以證人身分提供書面供詞,事後又拒絕簽署供詞,控方因而指曾太此舉是不協助,所以納入申請訟費的原因。惟辯方反駁指根據spouse privilege (配偶特權),配偶有權不被傳召出庭指證自己的丈夫或妻子;而曾太拒簽根本亦沒有造成任何影響廉署調查。至於曾蔭權兒子提供的資料,亦與本案完全沒有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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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歲曾蔭權於今年二月原審時被陪審員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被判入獄二十個月,曾蔭權早前已獲批出上訴許可,相信司法機構將會排期處理有關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