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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在懼怕廿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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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在懼怕廿三條

2017年11月20日 14:21 最後更新:14:25

明代開國君主朱元璋是一個十分痛恨官員貪污舞弊的人。元末年間他投入推翻蒙古的大業,正因深受腐敗官員逼害所致。因此,當他成功立國,對官吏的操守要求尤其著緊。只要官員貪污六十兩以上,就會大開殺戒,以儆效尤。

不過,官場人事複雜,做官俸祿又不高,古代官員稍為把持不住,就會墮入法網。然而,面對強硬的君主,一眾大臣難以改變皇帝的決定,只好在史書上大書特書,將朱元璋寫成一個殘暴不仁,刻薄大臣的君主,以示對有關貪污的規定和罰則的不滿。

打擊貪污是為了保護平民百姓,縱然罰則稍有嚴苛,也無可否認是有益吏治。但是,因為有關法令和罰則觸動既得利益者的神經,所以這種做法不但沒有取得廣泛支持和認同,反而被掌握歷史話語權的人大肆批評。

因為不喜歡某種法律,擔心一旦立法有損自身利益,繼而大力煽動群眾反對,是古往今來常見之手段。廿三條立法正是一例。

近日,代表中央政府表達關注香港情況的幾位人物,如李飛、王振民等,都不約而同地表達對現今香港政治形勢的憂慮。他們認為,為了要徹底打擊港獨,加上香港回歸一段時間,是時候為廿三條立法。

此言一出,當然成為反對派興風作浪的好題材,以古惑人心的言詞,妖魔化這條廣為世界各國採用,而且用於保障國家安全的條例,例如指廿三條會打壓政治自由、容易造成警方濫權等等似是而非的言論。

事實上,基本法已經明文規定香港必須就廿三條立法。換言之,這是責任問題,不容港人隨意討價還價。部分反對派份子經常引用基本法四十五條,認為中央政府容許香港普選特首是憲制責任,所以回歸以來時時刻刻以爭取普選,甚至不惜以違法手段脅逼中央。然而,廿三條立法同樣是憲制責任,反對派人士則蒙混過關,得過且過,甚至對之「耍手擰頭」,實是雙重標準,輸打贏要的表現。

假如有關法律對社會有利,或至少利多於弊,而有部分人士刻意阻撓、拖延或反對法律落實,那麼幾可肯定他們一定是心中有鬼。例如所有人都同意私有財產應該受到保護,所以制定偷竊罪是應有之義;如果有人反對,那麼原因多半是因為他有偷竊他人財物的意圖。同樣道理,如果有人不願有助保障國家利益的條例通過,那麼,也可以推斷那些反對人士心懷不軌,意圖叛國或分裂、顛覆國家。

反對派經常誇大言詞,指廿三條立法會危害港人的自由和人權。然而,香港新聞資訊發達、人權組織多不勝數、西方大國對香港情況又尤其關注,加上香港完善的法律制度,相信沒有人能夠隻手遮天,利用廿三條製造冤獄,或是將奉公守法的反對派人士趕盡殺絕,已就廿三條立法的澳門正是例子之一。因此,反對派的說法,未免是杞人憂天。

筆者強調一次,心中有鬼的人自然會反對廿三條。如果沒有對抗國家的意圖,或是沒有與外國政府組織過從甚密,廿三條又何懼之有呢?對於我輩愛國愛港之良民,廿三條立法根本不足畏懼。




黃遠康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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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化經濟發展委員會提12項核心建議 推動港數字經濟發展

2024年04月12日 13:12 最後更新:14:15

數字化經濟發展委員會就香港如何在數字經濟時代進一步發展,向政府提交12項核心建議,並附有指標性行動時間建議,涵蓋優化數字政策、加強數字基礎建設、以數據驅動數字經濟、加速數字轉型,以及制定可持續人才策略等5方面。

委員會提出,在2年內制訂和實施數字政策以加強政府治理,建議政府任命專責的政府架構;以3至5年優化新或新興技術的治理,以識別和緩減數據、安全、數碼水平不均及個人資料保護等問題,並提升數據安全和保護。

委員會提出以3至5年鞏固現有基礎建設,為數字經濟發展增強互聯性、可擴展性和便利性,包括優先考慮推動營運者共享5G基礎設施,考慮誘因鼓勵他們提供5G全面覆蓋室內環境;制訂和頒布數據中心標準;進一步推動企業對消費者市場採用「轉數快」等電子支付;探討利用「轉數快」及「智方便」開發官方流動支付入門網站可行性。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委員會又提出在兩年內,提供更多數據以促進香港數據流動,鼓勵私人和公營部門開放更多數據並提供誘因,建立清晰的數據共享指南和框架,並將商業數據通覆蓋範圍擴大到其他行業。跨境數據流動方面,委員會建議當局採取措施,支持便利與內地及世界各地貿易伙伴數據交換與合作。

委員會提出要加快數字轉型,向中小企給予支持及援助,並且用3-5年制定全面人力資源策略以吸引、保留和培養數字人才,提升全民的數字素養和能力,促進非本地人才來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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