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開國君主朱元璋是一個十分痛恨官員貪污舞弊的人。元末年間他投入推翻蒙古的大業,正因深受腐敗官員逼害所致。因此,當他成功立國,對官吏的操守要求尤其著緊。只要官員貪污六十兩以上,就會大開殺戒,以儆效尤。
不過,官場人事複雜,做官俸祿又不高,古代官員稍為把持不住,就會墮入法網。然而,面對強硬的君主,一眾大臣難以改變皇帝的決定,只好在史書上大書特書,將朱元璋寫成一個殘暴不仁,刻薄大臣的君主,以示對有關貪污的規定和罰則的不滿。
打擊貪污是為了保護平民百姓,縱然罰則稍有嚴苛,也無可否認是有益吏治。但是,因為有關法令和罰則觸動既得利益者的神經,所以這種做法不但沒有取得廣泛支持和認同,反而被掌握歷史話語權的人大肆批評。
因為不喜歡某種法律,擔心一旦立法有損自身利益,繼而大力煽動群眾反對,是古往今來常見之手段。廿三條立法正是一例。
近日,代表中央政府表達關注香港情況的幾位人物,如李飛、王振民等,都不約而同地表達對現今香港政治形勢的憂慮。他們認為,為了要徹底打擊港獨,加上香港回歸一段時間,是時候為廿三條立法。
此言一出,當然成為反對派興風作浪的好題材,以古惑人心的言詞,妖魔化這條廣為世界各國採用,而且用於保障國家安全的條例,例如指廿三條會打壓政治自由、容易造成警方濫權等等似是而非的言論。
事實上,基本法已經明文規定香港必須就廿三條立法。換言之,這是責任問題,不容港人隨意討價還價。部分反對派份子經常引用基本法四十五條,認為中央政府容許香港普選特首是憲制責任,所以回歸以來時時刻刻以爭取普選,甚至不惜以違法手段脅逼中央。然而,廿三條立法同樣是憲制責任,反對派人士則蒙混過關,得過且過,甚至對之「耍手擰頭」,實是雙重標準,輸打贏要的表現。
假如有關法律對社會有利,或至少利多於弊,而有部分人士刻意阻撓、拖延或反對法律落實,那麼幾可肯定他們一定是心中有鬼。例如所有人都同意私有財產應該受到保護,所以制定偷竊罪是應有之義;如果有人反對,那麼原因多半是因為他有偷竊他人財物的意圖。同樣道理,如果有人不願有助保障國家利益的條例通過,那麼,也可以推斷那些反對人士心懷不軌,意圖叛國或分裂、顛覆國家。
反對派經常誇大言詞,指廿三條立法會危害港人的自由和人權。然而,香港新聞資訊發達、人權組織多不勝數、西方大國對香港情況又尤其關注,加上香港完善的法律制度,相信沒有人能夠隻手遮天,利用廿三條製造冤獄,或是將奉公守法的反對派人士趕盡殺絕,已就廿三條立法的澳門正是例子之一。因此,反對派的說法,未免是杞人憂天。
筆者強調一次,心中有鬼的人自然會反對廿三條。如果沒有對抗國家的意圖,或是沒有與外國政府組織過從甚密,廿三條又何懼之有呢?對於我輩愛國愛港之良民,廿三條立法根本不足畏懼。
黃遠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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