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傳出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年底離任的消息,令人想起一地兩檢有個法律小爭議,早前袁國強說過會引用《基本法》20條處理一地兩檢問題,但最近愈來愈多內地法律學者不認同這說法,認為根本毋須要用到20條。
按《基本法》20條規定,香港特區可享有中央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就是叫人大常委會將高鐵西九站的內地口岸區,視作香港範圍以外,由於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之內,應用內地法律不違反《基本法》,然後由中央授權香港落實一地兩檢。
因內地口岸區不屬香港範圍,因此《基本法》18條就不適用在這個內地口岸區了。《基本法》18條講明,除了《基本法》附件三所列法律外,其他全國性法律在香港都不適用,由於西九內地口岸區要使用內地法律,當時政府有說法,恐怕會有人用《基本法》18條來司法覆核一地兩檢的安排,因此要用《基本法》20條將之先劃作非香港範圍,再授權香港管理。
不過,內地學者就質疑引用20條這種做法。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近日在電台節目上亦表示,《基本法》20條並非人大常委會權力的基礎,人大常委會的權力不是來自《基本法》,而是來自《中國憲法》,若說「引用」第20條並不恰當,又承認自己當日是「捉錯用神」。
他指,有北京法律學者認為單以《基本法》第2條,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已證明港府有足夠的自治權租出地方予內地作口岸區。亦有說法引用《基本法》第7條,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已經讓香港有足夠的土地使用權力。他解釋,若西九地方已租出,租借期間就不是香港境內,亦非司法管轄區,故由那一刻開始第18條就不適用。
當然外界或許會質疑律政司長袁國強在講要引用《基本法》20條之前,為何沒有跟內地好好溝通,據了解,這不是有沒有好好溝通的問題,而是袁國強很想引用20條,因為20條可以將內地口岸區劃在香港範圍之外,這除了可以避免被人司法覆核外,還有一種說法是由於明確了內地口岸區不屬於香港範圍內,這樣就可更好地保護香港的自治權,即其他屬於香港範圍內的土地,不會行使內地法律。
這個做法有點兒彆扭,繞了一個圈地要將香港範圍劃出一個不屬於香港的地區,令事情變得複雜。其實若以平常心來處理,不用20條會直接得多。從內地的角度,根本不擔心有人可能用18條作司法覆核,因為整件事會由人大常委會作一個決定,那個決定等同法律,會有凌駕性效果,故其他人想就一地兩檢作司法覆核,是不會成功的。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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