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與內地就通報機制的新安排達成共識並簽署新安排的文本。通報機制的新安排將於明年2月1日正式開始實行,取代現有安排。根據新安排,涉及刑事的檢控案會在7日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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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排首次加入通報時限,通報應在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提出刑事檢控或確認非正常死亡人員身分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涉及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最遲應在14個工作日內通報;涉嫌恐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最遲在30個工作日內通報。雙方亦同意若認爲有事項未通報或有疑問時,可隨時向對方提出查詢要求。對方應自接到查詢要求翌日起30個工作日內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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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通報的內容將會標準化,其中包括有關人士的涉嫌罪名及相關的法律依據,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拘留的地點,涉案經辦人員等資料。

至於通報的範圍,新安排清楚要求所有按內地法律有權對香港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機關,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緝私部門和檢察機關,按文本作出通報。至於香港向內地通報的範圍,涵蓋的執法單位除既有的香港警務處、香港海關和入境事務處以外,加入了廉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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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地通報單位為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而本港通報單位為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但檢察機關需要通報的情況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涉港澳工作辦公室直接向香港通報單位通報。此外,公安部授權海關總署緝私局、上海市公安局和廣東省公安廳直接向香港通報單位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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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言人表示,通報機制屬行政安排,須在尊重雙方有關法律的基礎上進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影響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被刑事檢控的人及其家屬依照法律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