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老翁派傳單時與食環署人員爭執,警方帶他回警署扣查,警署值日官以解犯鍊押送他到醫院求診。

示意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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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深感難堪,指控警員「濫用職權」。投訴警察課認為「並無過錯」,但經監警會調查後則認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及新增一項「疏忽職守」指控,並列為「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

監警會提及一宗投訴人個案,一名老翁周日在街上派發傳單,疑與兩名食環署人員發生爭執,其後警員以涉嫌「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及「普通襲擊」,被帶回警署扣查。拘留期間,老翁聲稱腳部受傷要求送院治理,惟警署值日官用俗稱「孖葉」的解犯鍊押送求醫。老翁事後指身上的手鍊於醫院時引人注目,感到難堪,指控該警員「濫用職權」。

投訴警察課表示,值日官知悉投訴人曾推撞食環署人員,情緒比較激動,加上個案涉及襲擊,為保障警員和投訴人本身的安全,以及防止投訴人潛逃,決定使用解犯鍊,認為做法「並無過錯」。

監警會指出,對投訴人在押送期間有可能伺機逃走的說法有所保留,因投訴人年事已高,本身亦有腳傷,及由兩名警務人員押解求醫,理應不易逃脫。

監警會翻查證據後表示,該警員未有按警方內部指引,在警察記事冊內記錄投訴人情緒不穩,及記下授權使用解犯鍊的原因和理據,建議把「濫用職權」的投訴分類,由「並無過錯」改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另外新增一項「疏忽職守」指控,並列為「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

監警會和投訴警察課於會議上討論後,警察課最終同意監警會的觀點,並就「濫用職權」和「疏忽職守」的指控,分別向涉事的警署值日官作出警告和訓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