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臭都幾難頂...

美國一名女職員因無法忍受同事的體臭,向主管反映增設空氣清新機,惹來當事人不滿,遭反告被開除。

布里奇難忍同事體臭,要求安裝空氣清新機。(網上圖片)

布里奇難忍同事體臭,要求安裝空氣清新機。(網上圖片)

已在印第安納波利斯市(Indianapolis)南區地方法院任職七年的布里奇(Amber Bridges),由於她和同事都不想再忍受某位同事身上所傳來「長期性的惡臭」,他們於2016年11月正式向主管提出建議,希望能在整個工作區域安裝多台空氣清新機,「提升辦公室裡的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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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得知後,對布里奇的作法感到不滿,去年也向人資部投訴,指控布里奇惡意針對他,刻意創造了一個「不友善的工作環境」。同年5月,布里奇便突然被主管通知,自己因此而被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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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里奇決定反告公司的做法是「非法解雇」,根據《美國身心障礙人士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DA),有體臭可被視為殘疾,當身旁的人被「殘疾人士」影響時,她請公司安裝空氣清淨機其實是一種「包容」的行為,所以公司無權因為這個理由就把人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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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印地安納州當局以及公司委任律師都拒絕對布里奇的主張給予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