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辱國歌最高罰款5萬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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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今日就國歌法本地立法,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局方將於今年第二季起宣傳國歌背景及奏唱禮儀,期望暑期休會前提交立法會作首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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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交代國歌法本地立法原則,是維持國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充分體現國歌法的精神,明確維護國歌尊嚴,使巿民尊重國歌,但同時兼顧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及香港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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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建議不得採用有損國歌尊嚴的方式奏唱國歌,任何人參與或出席奏唱國歌場合,在奏唱國歌時要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行為。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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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還建議,訂明中小學須教育學生唱國歌,了解國歌歷史和精神,及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國歌亦不得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 私人喪事活動、 公眾場所的背景音樂;行政長官會規定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