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否應該分一半呢?
廣東梅州市豐順縣法院日前受理了一宗爭產案件,一名女子用前夫的遺產買房,現任丈夫出資1000元人民幣,而且在房產證上有他的名字,離婚後男方能否獲分一半呢?
據内地傳媒報道,彭女士的前夫死於一場交通意外事故,於2003年10月經人介紹認識了現任丈夫譚先生。2004年,彭女士用前夫的死亡賠償款在梅州城區購置了一套房,並開始與譚先生同居,購房時,譚先生出資了1000元人民幣。
2010年11月23日彭女士和譚先生領取了結婚證,但婚後雙方未生育子女,彭女士為了讓譚先生能盡心共同撫養她與前夫的三名小孩,加上親戚勸說,於2010年12月13日在房產證上加了譚先生的名字。
不過,由於二人感情基礎薄弱,生活環境和習慣等均不同,在共同生活過程中矛盾時有發生,感情逐漸破裂,於是彭女士向法庭起訴離婚,並提出現住的房屋是她用前夫的死亡賠償所購置的,譚先生只出資了1000元,請求法院判房屋歸她個人所有,其他財產依法分割。
譚先生表示同意離婚,但認為彭女士現住的房屋他也有份出資購買,而且房產證上有他的名字,所以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應得一半;彭女士反駁指購房的錢是前夫用命換來,雖然房產證上實實在在寫着譚先生的名字,但從情感上自己無論如何也無法接受房產要分割一半給譚先生的事實。
最後經法官調解,彭女士同意給雙方一個重修感情的機會,撤回了起訴,並表示非常後悔在房產證上加了譚先生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