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斥「全無情義、道義,搶奪我用來養老渡餘生的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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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年邁父親昨入稟高院,控告兩名兒子於母親離逝後,以1115萬岀售維景灣畔的單位。父親當時買入單位,希望他與其妻有物業,以供養老之用,惟他們年事已高,不合資格做30年分期按揭,故以兩名兒子的名義購入單位,並由父親支付物業首期。父親入稟提岀申索,他於入稟狀中直斥兩名兒子「全無情義、道義,搶奪我用來養老渡餘生的物業」,並要求取回該物業的業權。

原告吳國樑,控告兩名兒子吳宇軒及吳宇光。入稟狀指,原告於1981年自資首期買入沙田一單位,並與妻子結婚後在該處居住,妻子誕子後沒有再工作,並負責照料家庭。其後,兩名兒子於1992年入讀喇沙小學,遂原告則賣岀住所單位,並搬往九龍塘居住及全額支付首期,由原告及妻子聯名登記成為業主,而原告亦將薪酬交由妻子處理,包括物業的按揭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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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995年4月,原告以440萬港元換得3房1廳的物業。至2009年6月,原告以400萬元換入另一維景灣畔的物業,而相關物業的首期亦由原告支付,以作自住及日後他與妻子養老之用。惟因年紀逾61歲,原告與妻子均不合資格做30年的分期按揭,經商討後,決定由兩名兒子於名義上作為業主,並得到銀行的280萬元貸款,以30年按揭分期付款。

然而,兩名兒子未有為首期付款,原告買樓按揭時亦有口頭協議,該物業並非兩名兒子,而是為原告及妻子將來養老作保障,兩名兒子第一份工作的月薪分別僅1萬8千及1萬2千元,不足以支付物業首期。於2008年,原告與兩名兒子協議須就單位付5500元租金。

原告妻子去年不幸離逝,於本年7月1日,兩名兒子未經原告同意,以1115萬元岀售物業,並收下訂金及更換門鎖,令原告未能進入住所及取回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