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引用社團條例151章第8條,建議保安司司長禁止陳浩天的民族黨運作,陳浩天有21天的申訴期。網上有留言質疑,民族黨從未註冊為社團,因何可引用社團條例終止其運作。

翻查紀錄,民族黨曾申請社團註冊,但被拒絕。後來再申請以公司形式註冊,公司名稱「香港民族黨有限公司 Hong Kong National Party Limited」,並將包括推動香港獨立在內的六大綱領寫進公司組織章程。後來公司註冊處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第100(1)(d)條中「處長認為屬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原因屬違反公眾利益的名稱」為由,拒絕其申請。

估計民族黨現在是非法社團,或以海外公司的形式運作。

法律界人士稱,被拒絕註冊的社團,不等於不是一個社團,政府拒絕其社團註冊,但它實質上仍以社團、而非真實營運的公司運作,就正等於是非法運作的社團,因此可以引用社團條例,要求停止運作。

如果被政府拒絕的社團,繼續以社團形式營運,而政府又不能引用社團條例提出起訴,這豈非所有非法社團都可公然運作,而政府莫奈之何? 因此,按法例本身涵義理解,並非政府拒絕註冊的社團,就變成「非社團」,不能以社團條例起訴。

圖:保安局局長李家超

圖:保安局局長李家超

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回應傳媒時亦說,一個人以上的組織,已是社團。《社團條例》賦予社團事務主任權力,他們會留意個案的發展和搜集證據,當有足夠理由,可以建議保安局局長行使相關權力。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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