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決定按《社團條例》叫停香港民族黨的運作,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會見傳媒表示,社團事務主任和他均按香港法例處理事件,是特區的事務,他提到條例已清楚訂明「國家安全」為「保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國家亦表明任何破壞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分裂國家行為都是紅線,不能觸碰,特區政府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

李家超見記者

李家超見記者

無論保安局局長或特首林鄭,都只是講大原則,並無具體陳述叫停香港民族黨的理據。倒是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講解得更具體細緻。他在facebook上發帖,引用意大利的一宗案例,指在《國際人權公約》下,有人因在嘗試重組法西斯黨,而被意大利政府監禁,及其政黨亦被取締。該名人士隨後告到歐洲人權法庭,意大利政府最終勝訴,原因是該政黨主張推翻意大利政冶體制,因而會危及在這政冶體制下之人民享有之權利和自由。

湯家驊在facebook上發帖評論事件

湯家驊在facebook上發帖評論事件

湯家驊解釋,若這案例之原則適用於特區,按《國際人權公約》也會容許法例合理地禁止任何倡議推翻一國兩制之政黨,所以禁止民族黨運作不足為奇。

政府高層對事件的浮面表述,好像講到是社團事務主任的決定,令人想起2016年政府DQ部份候選人時,也講到那是選舉主任的決定。

政府或許認為,按《社團條例》第8條2要求,「保安局局長獲社團事務主任拫據第(1)款作出建議後…」,法例這樣講,所以突出「社團事務主任」的角色並無不妥。

但對法律稍有常識者都應該知道,不同法例都會列明相關的執行官員,但並不等如他/她是唯一甚至是主要作出決定者。人所共知那些決定由政府、甚至政府最高層作出,相信無人可以用決定由特首或保安局局長或警務處處長作出,不是由社團事務主任單獨作出,而在法庭推翻那決定。按《社團條例》,社團事務主任的責任是對該社團研究並作出建議,但決定權應該是保安局局長,這就是責任所在。

問題的關鍵是政府高官的承擔精神,政府作出艱難的政治決定後,應向公眾清楚解釋背後的理據,而不是左閃右避,輕輕帶過。政府執行法律,制止意圖搞港獨分裂國家、推翻整個一國兩制制度的政黨運作,歐洲國家也可以做,為什麼政府不敢理直氣壯地去講呢? 將決定的責任推在技術官員身上,既對公務員不公平,也大大削弱政府決策的說服力。




小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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