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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強姦禁錮兩女網友 無業青年房搜獲8件性愛玩具

社會事

涉強姦禁錮兩女網友 無業青年房搜獲8件性愛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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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強姦禁錮兩女網友 無業青年房搜獲8件性愛玩具

2018年07月18日 17:45 最後更新:17:49

警方在被告房中也搜出尼龍電線和剪刀等證物。

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無業青年淫魔涉嫌在去年12月先後透過社交網站Facebook藉詞誘騙兩名年輕女網友到其屯門龍門居的住所,將對方非禮及強姦,其中一名受害女子更遭期禁錮三天。被告張子康被控一項非法囚禁他人罪、一項猥褻侵犯罪、一項襲擊引致實際身體傷害罪、一項搶劫罪及四項強姦罪合共8罪,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開審。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26歲被告張子康今戴上黑色圓框眼鏡,身穿鮮藍色衛衣,在犯人欄內冷靜地聽著傳譯員傳述控方的開案陳詞。

控方於下午呈上不少證物,資料顯示警方在第二次性侵事件發生前(即2016年12月11日)已上門蒐證,當中檢獲在被告張子康房內尋獲的8件性愛玩具,如分別長24.5厘米及26厘米、粗如水樽的黑色粗棒,粉紅色蛋形震動器,藍白色仿陰莖玩具,粉紅色三叉形性愛玩具,以及兩件長11及12厘米的透明塑膠陰莖形狀封套等。另外亦呈上9個未開封安全套及1個已撕開的安全套包裝。

警方亦在2016年12月18日於被告睡房中檢獲多條約25厘米長的尼龍電線,紅黑色手把的剪刀,以及長20厘米、啡色木手把的水果刀等證物。

女子X被驗出頸上有兩條紅色呈直線的瘀傷,其陰道亦驗出有被告的基因。女子Y 則被驗出頸部及下巴擦傷,6處腕傷及瘀青,手臂有瘀傷及焦痂,左手食指及左膝蓋有焦痂,大腿5處擦傷及瘀青,左大腿有一群細小水皰及2.5x2.5厘米的破裂水皰。

涉案受害人女子Y將於明天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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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示威破壞飲品店判入教導所 上訴得直改判囚4.5個月緩刑24個月

2024年04月02日 16:34 最後更新:17:25

一名18歲青年2020年5月示威中破壞飲品店,被判入教導所,他刑期上訴得直,改判監禁4個半月,緩刑24個月。

張慧玲法官。 資料圖片

張慧玲法官。 資料圖片

事發時7名青年涉嫌在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破壞一間連鎖飲品店,其中案發時18歲的男學生早前被裁定煽惑他人刑事損壞罪成,判入教導所。被告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表示因精神問題入院不宜判入教導所。高等法院今日駁回他的定罪上訴,刑期上訴則得直。

上訴方引述教導所報告指,上訴人因精神問題不宜判入教導所,保釋等候上訴期間保持行為良好,中學文憑試成績不俗,成功考上大學,但其後才因精神問題入院,希望法庭體恤,減輕刑罰。

高等法院。(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張慧玲說,上訴人原審時求情指自己一時貪玩,但教導所報告卻否認曾經犯案,顯示完全沒有悔意,報告質疑上訴人詐病或誇大病情,明明要接受治療但屢次缺席覆診,法官最終駁回定罪上訴,刑期上訴就得直,撤銷教導所判刑,改判監禁4個半月,緩刑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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