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引用《社團條例》,建議保安局長李家超禁止「香港民族黨」繼續運作,警方發出872頁的文件給民族黨陳浩天,從文件所列的內容,可知警方執法標準。

在872頁的文件中,詳列民族黨2016年創黨以來,51項言論及活動,全為公開資料,稱該黨不只是政治表述,而是有實際行動推動港獨,包括參選立法會、出版刊物,籌募經費及與海外組織合作。另外警方認為,民族黨聲稱放棄暴力,很大可能並非真正意圖,港府不能待發展至暴力時才介入。

警方列出3項涉觸及社團條例規定,包括: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秩序,以及危害他人權利和自由。危害國家安全指將香港從中國分離,並成立香港共和國 ; 危害公共安全和秩序方面,警方指民族黨未排除使用武力達至港獨,支持旺角暴動案中被定罪的人 ; 至於危害他人權利和自由,警方指民族黨推動隔離香港人與內地人,煽動仇恨,以血緣、國家或種族為基礎,歧視內地人。

法律界人士說,從警方提出的問題及指控的方向,明顯針對兩個焦點,其一是民族黨不光是言論,而是有行動,是有行動的政治組織,包括參選立法會等。

第二個問題可能稍次要,就是行動是否涉及暴力的問題,雖然民族黨過去並無明顯使用暴力,但警方問題方向,也針對是否不排除使用暴力推行其港獨目標。

總的而言,警方的處事手法,已對外界的質疑提供了部份答案 : 不是以言入罪,而是以行動劃界。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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