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特首「煲呔曾」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20個月,他提出上訴,上訴庭將於今早駁回他的定罪上訴,但成功將刑期由20個月減至12個月,而訟費在上訴後亦成功減至100萬。

「煲呔曾」成功減刑也有得著,那麼他還要坐多長時間的監呢?

早前「煲呔曾」被判有罪時,已服刑63天,最新判的12個月刑期,減除已坐監的日子後,餘下本來不足10個月。但坐監其實「有假放」,按法例在港服刑的在囚人仕,最多可以得到刑期三份一之「良好行為刑期扣減」(Remission for Good Behaviour),其時間大約等如扣除星期六、日的假期,但性質卻以「良好行為」作判別基礎,作用是鼓勵在囚人仕在獄中奉公守法,換取早日出獄。

「煲呔曾」現在判坐監12個月,扣除良好行為扣減,12個月刑期只需坐8個月,再減他已服刑63天,即尚要坐半年左右,就可以出獄。

由於「煲呔曾」刑期較短,又很可能申請向終審庭上訴,若法庭發出上訴許可之後,可能又會批准他保釋外出,就如上次那樣。由於終審庭審案排期隨時要一年半載,到案件開審他可能服刑期滿,那麼他上訴成功也沒有意思,所以可能讓他保釋外出等候上訴。但關鍵要法庭覺得有初步理由批准他上訴到終審庭,才較有機會讓他保釋。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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