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特首「煲呔曾」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上訴雖然失敗,但獲減刑至12個月,而訟費亦成功減至100萬,令他節省了400萬。

原審時法官下令要「煲呔曾」交控方1500萬堂費的三分一即500萬,上訴後減為100萬。

所謂「堂費」,其實是對家的律師費,通常失敗的一方,要俾部份對家的律師費。成功一方(即在「煲呔曾」原審時的控方)在結案後,會將自己付出的律師費數額呈交法庭,再由法庭判定失敗一方要負責多少律師費,「煲呔曾」案控方請了英國來的御用大狀David Perry打官司,總律師費高達1500萬元。

就曾蔭權的訟費上訴,原審法官判定「煲呔曾」要付500萬堂費,但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判詞中認為,曾蔭權為服務政府近半世紀的退休公務員,他並非富有的商人,兩宗審訊和上訴必大大消耗他和妻子手上的資金。曾蔭權亦年屆73歲,再職機會甚微,原審法官的訟費令或對曾蔭權造成嚴重損害,故上訴庭同意曾蔭權承擔控方三分之一的訟費屬過多,相反要求他付100萬元訟費更公正合理。

不過估計「煲呔曾」在上訴也用了近500萬律師費,一減一加,他在訟費上可能仍然要貼。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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