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特首煲呔曾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上訴最終失敗。上訴庭三個法官一致裁定拒絕他就定罪上訴。

金牙大狀話,在高院審理的刑事案,由於有陪審團判定事實,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上訴的時候,基本上不能就事實問題上訴,只能就第一,法官是否合理地運用法律判案,第二,法官是否正確引導陪審團,而作出上訴。

曾蔭權案的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時,四平八穩,沒有留下什麼上訴的空間。

煲呔曾的代表律師,主要就原審法官在運用法律上是否正確上訴。但上訴庭法官麥機智在判詞列舉兩步推論,拒絕煲呔曾的上訴。第一步是曾蔭權明知應申報無申報,他作為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一員,一定知道行政會參與者要就利益衝突問題申報。另一行政會議成員夏佳理亦是案件相關的雄濤廣播的股東,他就因為利益衝突問題多次避席有關數碼廣播的會議。曾蔭權在行政會裏邊處理雄濤廣播有關的數碼廣播事宜,又租住雄濤廣播大股東黃楚標的深圳單位,是故意隱瞞控方,控方證據確鑿。

第二步是身居要職者更應知道防止利益衝突的責任。上訴庭認為,曾蔭權位高如此,一定知道他所做的是錯,他將自己置於嚴重利益衝突中,是「絕望地將自己的責任作出妥協」。

上訴庭問道,曾蔭權至今仍沒有交代為何會做出案中行為,事件仍留有問號,「很可惜這個問號或者永遠得不到答案」。

從上訴庭的判決就知道,煲呔曾即使想再向終審庭上訴,亦不容易。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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