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書面裁決中指,大業主並無責任維修外牆。

大圍金輝花園的公用範圍早年出現石屎剝落及生誘鋼筋外露,屋宇署於2009年發修葺令,要求大業主新鴻基地產旗下公司於半年內完成維修。惟大業主不但無按指令施工,更於翌年以1元轉讓公用地方業權予屋苑業主立案法團,最終小業主需為法團承擔合共約545萬元的維修費及諮詢費。14個地鋪小業主於2013年入稟控告法團違責,法官今午頒下書面裁決,駁回小業主申索,法團兼獲訟費。

大圍金輝花園4個地鋪小業主入稟控告法團違責失敗。

大圍金輝花園4個地鋪小業主入稟控告法團違責失敗。

原告為金輝花園地鋪的14名業主,其中5名業主於長達5年的官司中途撤銷申索,被告依次為金輝花園業主立案法團,及新鴻基地產旗下公司Avante Company Limited。法庭於2015年2月已駁回14名原告針對次被告公司的另一項申索。

法官在判詞指出,金輝花園的大廈公契明顯訂明大廈外牆屬公用範圍,因此大廈外牆並非小業主獨佔的地方,而大業主使用外牆的權利亦受公契其他條文和管理公司授權與否的限制。公契同時訂明,小業主須共同承擔包括大廈外牆在內的公用範圍的管理費用,故一般情況下大業主並無責任維修外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