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肇事2名船長被控誤殺罪的案件,陪審團經過4日退庭商議後,終於裁定沉沒的南丫4號船長周志偉39項誤殺罪名不成立。而但撞了南丫4號的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就誤殺罪名成立。兩名均須還柙侯判,將在獄中過年。
誤殺罪的定義,是嚴重疏忽導致他人死亡。誤殺和謀殺的主要分別在於犯罪意圖,謀殺要有意圖殺人或對他人構成嚴重身體傷害,誤殺不用有這些傷人意圖,只要是嚴重疏忽導致他人死亡,便已足夠。
主審法官祈彥輝引導陪審團,指本案是一場嚴重災難,由很多因素造成,陪審團不須證明兩被告的疏忽是唯一或最重要的原因引致多人死亡,只須證明那是重要因素即可。
雖然無法得知陪審員對兩個船長判罪不同的真正原因,但審判時已露端倪。
第一是海事專家供稱海泰號船長遇緊急事故,違反航行守則,轉呔時轉錯方向,轉了相反方向,是撞船的直接原因,被撞沉的南丫4號船長遇事時轉啱方向,但也避不開相撞。這是最關鍵因素。
第二是海泰號撞上南丫4號後,抽船離去,這加速了南丫4號入水下沉,而且沒有沉沒的海泰號更沒有留在現場協助救人。
基於上述事實,陪審團判海泰號船長誤殺罪沒有難度,較難決定是南丫4號船長是否嚴重疏忽要判誤殺。
南丫4號雷達不凖,令船長較難發現海泰號,加上船長遇事時轉對了方向,結果陪審團判他誤殺罪不成立,只判他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罪名成立。
海泰號船長黎細明被判39項誤殺罪成立,將要面對長年期判刑。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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