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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黃振強:直至「試槍」才感同謀吳智鴻有軍火非「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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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黃振強:直至「試槍」才感同謀吳智鴻有軍火非「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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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黃振強:直至「試槍」才感同謀吳智鴻有軍火非「吹水」

2024年05月08日 12:23 最後更新:05月09日 08:16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5月8日在高院續審,由控方證人、本案同謀的「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第七日作供。黃續接受辯方盤問時指,直至「試槍」才感本案同謀者吳智鴻有軍火並非「吹水」,惟他無向屠龍小隊隊員交代向吳智鴻索槍,因「無必要畀佢知我做咁危險嘅事」,亦無向其他本案被告展示吳傳送給他的炸彈和槍手位置圖,因吳著他不要散播。黃又承認12.8行動前無解釋炸彈等位置,但灣仔「安全屋」有展示地圖;又同意辯方所指隊員不知他自己會先行「走佬」赴台。黃又承認,欺騙女被告劉佩凝指「育龍」籌款剩30多萬元是因已用於「著草」及買軍火。黃亦供稱,不知炸彈的實際威力及放炸彈位置附近有油站。

黃振強承認無向其他本案被告展示吳智鴻傳送給他的炸彈和槍手位置圖。

黃振強承認無向其他本案被告展示吳智鴻傳送給他的炸彈和槍手位置圖。

在昨(7日)聆訊中,黃提到2019年11月17日屠龍小隊於大鴻輝吃飯及開會時達成共識,屠龍小隊不會親身用槍和炸彈。被告張銘裕的代表大律師姚本成今問及,黃於11月18日與同謀者吳智鴻會面時,有否向對方提及隊員間的「共識」,黃答沒有,無告知吳智鴻「我啲隊員點點點...」,只有向吳稱「呢邊會配合佢」,但如對方問到便會如實回答。

黃:直至「試槍」後才感吳智鴻有軍火並非「吹水」 

辯方指,黃所講「我哋會配合」前,有否徵詢隊員意見,黃回答沒有;辯方質疑前一日傾談間成員無同意過配合,黃同意。

黃又同意辯方所指直至「試槍」後,他才感吳智鴻有軍火並非「吹水」,但無法界定自己是否11月18日才同意吳使用槍和炸彈,由屠龍小隊配合,因吳7月底已對他說軍火事宜,辯方關注黃當日「你係嚟真既,唔係敷衍說話?」,還是「投其所好,氹住佢先?」,黃答是前者,否認後者。

關於黃與吳智鴻之間的對話內容,黃表示想拿取一支手槍,「我諗住趁亂乘機啪2條,然後永久棄」,惟著對方「唔好畀我teammate知」,辯方質疑是否向隊員隱瞞重要事項?黃同意,指「都有私心,無必要畀佢哋知我做咁危險嘅事」,之後吳提及「唔想打就走先」,會有人使用自製手榴彈,黃當時表示「我走先」,辯方問到黃是否因害怕而想先行離去,黃不同意,惟稱是首次聽到吳有手榴彈,但吳其後解釋「自製手榴彈」是指「打邊爐罐加炮仗」。

黃沒通知成員炸彈位置 惟「安全屋」中有展示地圖 

到12月3日,黃與吳智鴻等人在荃灣松記會面談及12月8日行動,黃確定當日和翌日均沒與成員談及「大計劃」,因未決定好隊伍行動細節。辯方質疑,吳智鴻傳予黃的炸彈和槍手位置地圖,黃只傳送給軍師阿Kan,其他隊員並不知情,隊員「分分鐘自己俾人炸死埋」,黃指是吳叮囑不可散播該位置圖。

至同年12月6日,有成員在Telegram「滅龍群組」問到「8號後使唔使避」,阿Kan答「我諗諗」,辯方質疑為何不提醒成員要走,黃解釋是「計劃緊」。之後,阿Kan指「引班狗就走得」,有成員指「姐係平時做既嘢」,阿Kan指要在特定地方,辯方質疑黃為何不解釋阿Kan所說的計劃是否正確,黃指因行動由他與阿Kan共同計劃,「佢意思姐係我意思」。

辯方又關注黃當時無解釋地圖中槍手和炸彈位置予成員知道,行動會否影響無辜第三者是另一回事,成員又或會被炸彈波及,需要詳細資訊及確實指示下,隊員才能判斷參與行動與否,否則構成不公平。

黃振強指,灣仔「安全屋」有展示炸彈位置圖。(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黃振強指,灣仔「安全屋」有展示炸彈位置圖。(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根據控方主問的供詞指,直至12月7日在灣仔「安全屋」中,黃仍沒向成員提到炸彈位置,黃解釋,吳智鴻被捕前仍未向他們解釋炸彈確實位置,但在「安全屋」中有展示炸彈地圖,「畀佢哋望咗眼,有個概念」;辯方質疑,黃只是初次提到展示地圖;而在被捕當日的警方錄影會面中,黃亦沒講述當日「安全屋」發生的事宜,反而歷經3年半才在「無損權益口供」中提到,黃承認辯方指當時誰人在場及談話內容「有機會錯」。

黃曾親身與成員提到「走佬」 「家長」承諾為全部成員安排赴台 

辯方又指,大行動前夕,黃只著成員不需帶裝備,卻無提醒要收拾行李,問黃有否在任何時間以任何形式叫成員「執行李」,黃答稱,在Tg上沒有,但曾親身與成員提到「走佬」,黃指當時已接洽「家長」,對方可為全部成員安排往台灣住宿和工作,阿Kan計劃讓黃先行離港,「只要我唔喺香港就燒唔到其他人」,隨後會再安排其他各成員陸續赴台。辯方提出,黃在數天的證供和「無損權益口供」從沒提過此部分,若「走佬」計劃發展至如此完備,定必會與成員開會談及,黃不同意,但承認成員不知他會先行赴台。

「育龍」籌款剩30多萬 黃承認欺騙劉佩凝已買軍火及「著草」   

據黃與女被告劉佩凝在12月7日的對話,黃指「育龍」籌款金額30多萬中,「已經用咗少少喺『著草』同買軍火」,辯方關注即已經用於「著草」的那部份, 黃解釋應未用,亦沒買到軍火,同意辯方指可能是欺騙劉,因行動前夕「懶得解釋點解得返30幾萬」。

辯方指黃與屠龍小隊隊員於11月19 日往泰國旅遊,是其1個月內第2次赴泰,黃同意,指他在11月初曾與阿Kan於泰國逗留兩、三天,目的是開設銀行戶口。辯方問黃有否將屠龍小隊的眾籌款項用於泰國遊玩,黃表示有。 辯方再問,黃與隊員第二次遊泰時,匯了多少錢到泰國戶口,黃稱「當時我睇戶口都有50萬」,並指泰國銀行戶口是為眾籌而開設。

黃指不知炸彈實際威力及放炸彈位置附近有油站 

辯方指11月17日至12月5日後,黃沒向被告張銘裕清楚解釋事情的走向和張需擔任的角色,黃同意;直至12月7日,黃亦沒清晰解釋,令張無從作出選擇,黃否認,指他們示威經驗豐富,黃的計劃指示屬清晰,惟辯方指過往示威活動無炸彈,故不能相提並論,而12.8行動是「牽涉人命」,黃解釋,隊員可自行選擇參與與否。

辯方再問及有否留意到紅色點炸彈鄰近油站,引爆炸彈後果不堪設想,有否告知被告張銘裕有關計劃存危險性,黃答稱不知炸彈實際威力,他亦沒留意該處有油站。辯方指,「安全屋」所在的克街「行出幾步」已看到油站,但黃堅持當時沒把炸彈與油站聯繫起來。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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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5月17日在高院踏入第18天審訊。由控方證人、本案同謀的「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第十三日作供,黃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女被告劉佩凝對黃算是「言聽計從」,開設「育龍」及Tg帳戶籌款及收取資金轉給黃,惟控制權仍在黃手上。庭上播放黃於2019年12月8日的警誡錄影會面,當時同謀者吳智鴻聲稱有軍火商引入槍械,黃在中大示威時受傷,當時對吳說「今晚想啪」,黃承認是一時情緒高漲想殺警;而「屠龍小隊」有8名隊員,主要負責堵路、上鏡及裝修藍店,惟認為吳或需「打手」完成殺警計劃,故一直支援他。黃又指,吳透露槍手使用「AR-15」步槍,惟當「槍手」經吳約見他時,他感害怕,強調炸彈計劃由吳主導,黃只想對吳「投其所好」 ,從而拿取吳過百多萬元資金。

劉佩凝助開設「育龍」及設Tg帳戶籌款  惟控制權在黃

辯方今早續盤問黃振強,黃確認被告劉佩凝2019年時僅20歲,對黃算是「言聽計從」,協助開設「育龍」頻道、開立處理籌款的Telegram帳戶、使用戶口收取資金等。黃指2019年11月9日,「育龍」仍引起不少質疑,指「育龍」非確為「屠龍小隊」籌款,當時劉想發佈帖文澄清,但遭黃阻止,對話顯示黃稱「個channel除咗我唔好亂講嘢...無論佢哋幾狗都好...唔好講晦氣說話嗰啲」。

辯方問黃,有否把「育龍」的控制權,話事權清楚告知劉佩凝,黃同意,但稱因劉在「育龍」發佈「情緒性說話」,故他要阻止,要「顧及channel嘅形象」。

辯方指嚴文謙屢問黃取「零用」遭拖延 黃:「從沒拒絕隊員索錢」 

2019年11月7日,被告嚴文謙問黃「大佬,有冇零用」,黃回覆「我未到手,下星期返香港先過錢畀你」。辯方關注,黃早前稱當日已與劉佩凝面交數萬元,而由泰國返港後,銀行紀錄也沒顯示轉帳給嚴,黃同意沒轉帳,但他記憶中,從沒拒絕過隊員索取金錢,亦較重視嚴。辯方指,當嚴文謙想出可獲數百萬元資金的「育龍」計劃遭黃責怪,黃即詫異地說「數百萬?」,指印象中沒有這個數目,指收到的一百萬現金與「育龍」無關。辯方問及,「家長」提供現金難道是基於黃的「個人魅力」?黃答「出於我係屠龍隊長定個人魅力,我就唔知喇」。

嚴文謙於11月14日再問黃「跪求零用」,黃回應「見面畀」,惟辯方指黃在11月16日早上仍轉錢去賭波,嚴即使情況「緊迫」仍未能獲取資金,黃指年輕人常用「跪求」一詞,而他實際提供最多金錢予隊員阿Kan、老虎仔和嚴。

辯方指,被告劉佩凝從不知12月8日「大行動」、沒聽過涉槍和炸彈的計劃、黃捏造電話裡曾向劉提及,惟黃否認。(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指,被告劉佩凝從不知12月8日「大行動」、沒聽過涉槍和炸彈的計劃、黃捏造電話裡曾向劉提及,惟黃否認。(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到同年12月,「家長」「佩儀」提供兼職讓屠龍小隊成員考慮,「𠝹貼紙」約4至5小時,薪金500元,提供2個工作時段,嚴文謙問「做晒得唔得?」。

黃否認捏造電話告知劉有「大行動」 爭取做控方證人減刑

辯方指,劉佩凝從不知道12月8日有「大行動」、沒聽過涉及槍和炸彈的任何計劃、黃捏造在電話裡曾向劉提及「大行動」,目的只為爭取做證人減刑,黃一概否認。

劉佩凝代表大律師完成盤問黃振強後,控辯雙方決定先行在庭上播放黃的警誡錄影會面,片長98分鐘,播放完畢後辯方會再就著內容進行盤問。

錄影片段顯示黃於中大示威受傷  情緒高漲想「殺警」

庭上播放黃於2019年12月8日的錄影會面,警方指黃涉串謀有意圖傷人罪,並展示一疊Tg列印訊息紀錄向黃發問。黃指,同謀者吳智鴻約20多歲、蓄長髮,從事水喉工程,在「721事件」後在公海群組認識,吳「主要講入元朗搵黑社會報仇」;吳提供「援助金」給黃參與堵路及「和理非」活動,兩人會電話溝通或外出見面,吳提供共約1萬援助金予黃。

吳又聲稱有軍火商引入槍械,預料有倉庫放置槍械和攻擊性武器。黃在中大示威堵路和傳物資時受傷,黃便對吳說「今晚想啪」,黃解釋,那時一時情緒高漲想殺警;吳又曾指「忍x咗成個月,我都好想去啪狗(殺警)」,黃指,因吳的槍械一直未到,故才這樣說。

黃:屠龍小隊8成員負責堵路「上鏡」等  認為吳需要「打手」

黃拒絕與吳一同試槍,「我一直拖住佢...我唔想掂呢啲...就呃佢話受傷唔去」。吳又叮囑黃11月24日前勿使用槍械,黃推測v小隊公開於平台上表示24日區選前會殺警,吳或擔心別人誤會他是v小隊成員,但吳說可以使用炸彈,黃當時答「睇你表演」,黃解釋此句意思是指自己屬旁觀者,「你有你咪玩囉」。

黃續指,「屠龍小隊」有8名隊員,主要「上鏡頭」、堵路、裝修藍店,黃認為吳或需要「打手」、「想借我哋team完成殺警計劃」,故一直支援黃。

吳智鴻指「槍手」使用「AR-15」步槍

吳智鴻向黃稱,未有完善計劃下,槍手可能見到警察便會胡亂開槍,指槍手因涉另一宗軍火案,準備至少被判刑16年,故亂槍掃射一番後便會離港。吳又指,槍手使用「AR-15」步槍,黃回應「正」,吳指本來可獲更多步槍,但需時更久。 黃向警員指「我以為佢車大炮」,但吳講到「似層層」,上網搜尋後覺得「AR-15」型,所以「和應」對方,而吳的槍械是散件運送,3個月才可組成一支「AR-15」。

黃:「我哋都驚死」 故向吳索取防彈板保護自己和隊員

黃又指,當「槍手」經吳約見他時,他感害怕,「我嗰下好驚,我表面話好正,心裡面講吓笑...無諗過今次嚟真」 ;當吳提醒黃安排「走佬」,黃答「好」。黃指,當時只是敷衍,可能只會買張機票到台灣旅行。 吳於12月3日表明將於12月8日行動,建議「屠龍小隊」可「裝修」中銀,破壞華星冰室等,但黃擔心華星冰室只有一條小路可供撤離,憂槍手會射傷隊員,「因為我哋都驚死」,「對佢槍手有一定擔憂」,故決定向吳索防彈板保障自己和隊員。

黃指炸彈計劃由吳智鴻主導  僅「投其所好」冀獲取過百萬資金 

黃又在錄影會面強調,「我好多時話要槍係一時憤怒所致,都想投其所好 ...拖延住佢從而拎啲資金」 ,因吳表明有百多萬元可提供給他。黃又指,炸彈計劃由吳主導,吳「想教唆我慫恿我成為槍手一份子」,但黃不願加入。

早前黃供稱錄影會面時,狀態欠佳、混亂、慌張。辯方問及,黃在看畢錄影會面片段後,是否仍維持此說法,黃同意,否認辯方指自己狀態良好,「心理好難解釋」,又形容自己「成個人衣衫不整,頭髮飛起哂」。

法官張慧玲要求再打開影片,黃又更正不是「衣衫不整」。辯方指,黃為掩飾證供矛盾,用狀態欠佳為借口欺騙陪審團,黃不同意。 根據調查報告 ,辯方指黃2019年12月17日與2名警員會面時提到,12月8日被拘捕時,有警員威嚇他說:「你信唔信831有死人呀,掟哂上諾亞方舟,掟埋你上去呀,可以送你返大陸,你大陸仔啊嘛,你大陸有親戚」, 黃回應「唔記得」,更輕聲啜泣,指曾遭武力對待,又指其中一名涉武力對待的警員,是有份為他錄取錄影會面的警員戴明德(音譯)。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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