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全國政協副主席暨愛國商人霍英東的爭產案進行多日後,各方本周二同意嘗試尋找打官司以外的其他解決方法,而把案件押後兩天至今天再訊。次女霍麗娜一方向法庭指,此兩日的討論有所進展,但希望可以再討論一天,以達致一些原則上的協議。主審法官陸啟康問道:「整體和解沒有可能嗎?」次女霍麗娜一方即回答: 「我不會那樣說」。陸官在各方同意下押後案件至明早再訊,亦指此兩日進度良好,大家可期待明日的討論結果。
資深大律師黃仁龍
資深大律師翟紹唐
長房三子霍震宇今到庭,他離庭時被問到「會否與家人和解」時,他回答:「有進展」。
資深大律師杜淦堃
是次爭產案中,長房兄弟姊妹間主要爭議家族公司在內地南沙發展項目權益的股份回購問題,長房三子霍震宇、長女霍麗萍、次女霍麗娜認為應該回購股份,長子霍震霆及次子霍震寰則認爲亡父生前意願是不回購股份。主審法官陸啟康上周曾在審訊期間一度慨嘆,認為被告霍震寰其實並非為了個人利益,而是堅守亡父生前實現「南沙夢」的意願,才會堅持不回購涉案股份,或許間接損害到其他家族成員的利益,而本案各方並非要爭取個人利益,只是爭議亡父生前意願,故認為本案是一宗相當可悲的案件。
左起:資深大律師黃仁龍、翟紹唐及杜淦堃
已故全國政協副主席霍英東生前為內地南沙發展計劃,而成立「霍英東銘源發展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股東決議減少公司股本後,霍英東長房女兒霍麗娜反對該決議,入稟高等法院申請撤銷該決議。她敗訴後2021年提出上訴,上訴庭6月30日頒布書面判詞提到,霍麗娜指自己不是為了個人利益著想,只是認為涉案決議有違亡父遺願,但上訴庭指商業決議應由董事會作出,原審法官正確裁定涉案決議沒有危害債權人的權益,亦由股東大比數通過,認為不應干預原審法官的裁決,故駁回霍麗娜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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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英東銘源發展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4日在股東特別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把公司股本減少8.61億元,然後再把公司約11.7億元的已繳股本分發給股東,即是總共把公司股本由31億股減至10.7億股。公司亦指明它沒有任何新的投資項目,故剩下10.7億股已足夠應付公司的未來需要,特別決議案最終只有霍麗娜一人反對。原審法官夏利士2020年裁定特別決議沒有危害債權人的權益,而且亦由股東大比數通過,故確認特別決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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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麗娜指公司及其附屬公司2016年的報告和財務報表顯示,其減值虧損約爲10.42億元(截至2016年8月止),而且公司未能證明減少股本的8.61億元是永久損失。上訴庭法官袁家寧、鮑晏明及區慶祥認為,股東特別大會後才發布的經審計報告和財務報表顯示,公司的減值虧損為10.41億元(截至2016年12月止),與大會前所知的減值虧損差別微小,相信股東在大會上堅定地認為報告所指的減值虧損全屬永久性,無法預視虧損能夠彌補,而大會後任何虧損增減也不代表股東在大會上的決定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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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期間因公司土地評估價值增加,10.42億元的減值虧損內有7.947億元已收回,公司在開審前則承諾會把10.42億元已收回的減值虧損撥入特別資本儲備金,不會分配予股東,以保障現有債權人。上訴庭指出沒有其他股東支持霍麗娜的申請,認為原審法官有權認爲公司的承諾有效保障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亦認為原審法官有權根據當時公司的財務狀況,確認減少公司股本8.61億元的決議。
另外,霍麗娜稱她反對減少公司股本的決議並非爲了個人利益,而是因為決議明顯違背亡父希望將公司資本用於南沙發展計劃的遺願,而且亡父希望把南沙發展為與深圳媲美的繁華城市。霍麗娜認為亡父把35.2億元交給公司,沒有預計那些錢大部分會在他去世後歸還予股東。上訴庭則指,雖然霍麗娜希望繼承亡父遺願一點值得讚揚,但商業決定均屬董事會的職權範圍,認為原審法官在原審時已充分考慮霍麗娜的動機。
霍英東長房女兒霍麗娜。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