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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侍應管六角匙𠝹刀等被控 裁定3罪成押下月判刑

政事

男侍應管六角匙𠝹刀等被控 裁定3罪成押下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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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侍應管六角匙𠝹刀等被控 裁定3罪成押下月判刑

2022年01月21日 18:30 最後更新:18:35

2019年11月「理大圍城」期間,27歲男侍應涉於理大外被搜到剪刀、六角匙、𠝹刀及別人的射箭總會會員卡,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兩項盜竊罪,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3罪罪成。裁判官梁雅茵裁決指,被告的證供矛盾處處,不斷改變以自圓其說,案件押後至2月4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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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求情,稱完全不能理解裁判官可以判斷控方證人誠實可靠而他不是,質疑梁官的法律學歷如何得來,梁官指不會與被告有口舌上的爭辯。

梁官裁決指被告作供不合情理,被告稱因好奇而進入理大,他支持「和理非」,但見有激進示威者斬樹感害怕所以想離開,但他離開理大後見到一名持錘子的人又尾隨他折返理大。他辯稱六角匙是用作修理單車,但又指不懂用六角匙。被告稱取走剪刀是想令別人不能製作汽油彈,梁官指說法牽強,理大到處可取到剪刀,被告取走後大可扔掉,不須保管在身上,亦不接納被告取走𠝹刀是不想令人起疑。被告得知警方將於案發前一晚以暴動罪拘捕離開理大的人,當時想離開,最後又逗留至翌日凌晨才走,與他稱害怕又留下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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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官指被告背包被搜出的其餘物品如反光衣、眼罩及電筒等物品是示威者常見裝備,「理大情況所有香港人都知如何嚴重」,被告有機會離開仍留下,以他身處的環境推論六角匙適合用作損壞物品,而被告非於理大上課或有其他活動,看不到被告有理由管有𠝹刀和剪刀。

就兩項盜竊罪,梁官指被告初時供稱想用箭會會員卡來假裝是理大學生,展示予看守理大出入口的人,後來卻改稱想交給警員,亦裁定他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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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歲被告劉思衛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兩項盜竊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1套六角匙、4把剪刀及1把𠝹刀,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他另被控2項盜竊罪,指他在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期間,在理工大學內偷竊2張香港射箭總會的會員卡。

被告劉思衛由囚車押送。

被告劉思衛由囚車押送。

賽馬會官立中學前女教師被指在2019年反修例風波期間,在社交網頁私人帳戶多次發表不當言論,遭紀律研訊會裁定行為不當,公務員事務局去年7月將她革職。她去年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出局長錯誤裁定其行為不當,革職決定過分干預其言論自由,要求推翻革職決定。申請人一方在高等法院陳詞指,涉案帖文遠遠未達仇恨言論或煽動暴力言論門檻,局方詮釋無法成立,革職懲罰更不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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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譚玉芬的代表律師引用法國思想家伏爾泰名言「我不贊同你的觀點,但我會誓死捍衛你發言的權利」,指出申請人在無關教育工作的私人帳戶發表個人想法,帖文不公開,帳戶也沒有加入任何學生為朋友,與KOL意見領袖情況不同,申請人所表達之想法關乎公益,若此屬行為不當而革職,恐怕會造成寒蟬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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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認為,言論自由非常重要,可讓人民釋放民憤,以免轉化成暴力,言論自由亦屬基本人權需要保障,只可在有必要時設限,而且限制不應超出必要範圍,政府有責任證明設限之必要,然而紀律研訊會在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後,向法庭存檔誓詞時才披露革職理據。

申請人的帖文旨在嘲諷及宣洩,仇恨言論或煽動暴力言論門檻高,涉案帖文遠遠未達門檻,紀律研訊會的詮釋無法成立,過分干預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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