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親友同事路祭殉職新巴司機 多人掩面痛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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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請求」、「批示」、「申請」等字眼
遼寧大連彭姓男子不滿公司5年無加人工,於是提前30日向人事部提交辭職信,文末寫有「請批示」字樣,但離職一個月被公司指其曠工,要求向公司賠償2.9萬元(約3.57萬港元)經濟損失。法院認為彭男的表達方式是「協商」而不是通知公司自己要辭職,故判他敗訴,並且需要向公司賠償。
去年3月,彭男向人事部提交了書面辭職信,而辭職信範本是他從網絡下載及改寫而成,信末寫的「請批示」字樣原封不動。彭男翌月執包袱離職,但5月收工法庭傳票,原來公司狀告他曠工,並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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