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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涌邨疫情蔓延 議員擔心政府自我感覺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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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涌邨疫情蔓延 議員擔心政府自我感覺良好

2022年01月25日 11:10 最後更新:12:26

葵涌邨疫情持續蔓延,雖然數字僅佔69宗,較星期日稍見回落,未有幾何級上升,但邨內另外8幢大廈卻有零星個案,其中5幢首次錄得確診個案,令人擔心疫情橫行只是下一輪爆升前的平台期。

有立法會議員批評政府應對緩慢之餘,特首仍然自我感覺良好,擔心香港因此車毀人亡,需要負上沉重代價。

陳凱欣。

陳凱欣。

選委會界別立法會議員、前食衞局政治助理陳凱欣認為,政府已經接連錯失時機,第一,政府專家顧問袁國勇上星期四晚,到逸葵樓視察時提醒了政府,必須要求住戶持有陰性檢測結果才能外出,然而大廈第二日早上未有人把關,情況如無掩雞籠,任由住客如常上班上學;第二,映葵樓有確診個案後,未有即時圍封禁足;第三,星期日葵涌邨陸續有數座出現零星個案,由於屋邨公共設施大多共用,政府理應下決心,即使不圍封整條葵涌邨,也要把鄰近逸葵樓和映葵樓的三座大廈全數圍封。無奈政府一拖再拖,最後演變成「三遲」局面。她強調,抗疫並非跟在病毒後面,而是必須提前準備。

被問到袁國勇引述當局上周四晚解釋「咁急咁夜做唔到」,陳凱欣直言,整件事令人匪夷所思,無法接受,形容「疫情初期,只有一至兩座爆疫,若果兩座樓出問題,就不夠人手。當更多居民染疫時,該如何說服市民政府有能力應對?」她認為,特區官員有心魔,既不願採納內地抗疫方式,又缺乏動員能力,反問「為何不能讓被圍封的市民在落樓檢測時,一併拿取飯盒,減少送飯上樓的人手?若然準備2700個飯盒是有難度,那找10間食肆,各自預備270個飯盒總能解決吧。」

袁國勇。

袁國勇。

對於運房局的表現,陳凱欣表示,先不論局長陳帆封樓慢,第五波疫情歸根究底,都是運房局豁免貨機機組人員檢疫,縱容「客機去,貨機返」所致的,甚至到今時今日,沒人倒垃圾,都能夠解釋稱「外判公司清潔工要去隔離」,令人不禁反問「是否整個香港僅有負責葵涌邨的外判公司清潔」。她擔心特首自我感覺良好,高官認為防疫措施快狠準,但現實是,第五波疫情要大學自己宣佈停課。

陳凱欣透露,本港的核酸檢測量近乎飽和,而她本人曾經聯絡去年有份協助香港推行普及社區檢測的公司,得知火眼氣膜實驗室仍然在港,只需充氣,找地方安置,就有實驗室使用,因此現在最需要的是港府向內地尋求支援,提升本港的檢測量。

麥美娟。

麥美娟。

同為選委會界別的工聯會麥美娟認為,政府需要加強檢測能力,例如葵涌邨輪候檢測的人龍過長,市民排隊時容易造成交叉感梁,相反,部分檢測中心人手充裕,建議政府彈性處理,允許承辦商抽調人手到其他有需要的地區。

麥美娟提到,圍封強檢期間,政府發放的資訊不充足、不全面,導致人心惶惶,例如有子女稱家人星期三到公立醫院覆診,擔心改期的話會被安排較遲的日子。她又感謝公務員積極支援抗疫工作,例如昨日在大窩口邨見到環境局常秘謝小華聯同過百名環保署職員到富強樓協助強檢,重申抗疫並非交由某一部門,而是需要大家共同配合。

就近日熱議的全民檢測,麥美娟強調,除非疫情去到一個嚴重地步,如武漢初期的大爆發,否則全民檢測與禁足令近乎無關。她解釋指,工聯會提倡的做法類似現時葵涌邨未被圍封檢測的樓宇,要求全港市民在指定時間接受檢測,批評特首將焦點轉移,「每次講全民檢測政府都講居家令,其實我們都不是講居家令,例如內地很多城市沒全面圍封,亦可做到全民檢測,香港反而大幅落後於內地」。

陳恒鑌。

陳恒鑌。

另一議員,民建聯陳恒鑌就為疫況感到擔憂,特別是逸葵樓單日新增確診個案仍然維持兩位數增長,逸葵樓累計已達120幾宗,是繼沙士後疫況最嚴重的大廈之一,直逼2003年淘大花園E座130多宗染疫個案的數目。至於葵涌邨鄰近地區,相繼有大廈住戶確診,如大窩口邨,葵盛東邨和荃灣象山邨等,他促請政府加大檢測力度。

除政府訊息不流通,部門之間欠協調之外,陳恒鑌認為疫情目前是持久戰,今次普遍出現人手不足的問題,希望政府研究徵召更多公務員支援。他續稱,第五輪疫情在圍封措施上存在敗筆,諸如資訊溝通、物資供應和清潔服務等範疇都值得檢討和總結,未來若有同類大廈爆疫,都要採取相同甚至更嚴厲的措施。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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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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