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今天報道指,有童樂居事件中受害兒童的家長,收到由童樂居寄出的住院費用帳單。保護兒童會回應指,該會沒有向家長收取任何費用;醫院的帳單則會由家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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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會表示,基於童樂居的服務性質,包括衣、食、住、行及活動等費用在內的留宿費用,全數以社會福利署的資助金額支付,童樂居從來沒有向家長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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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會續指,家長在兒童入住童樂居時已經知悉,在一般情況下,假如兒童入住醫院,醫管局發出的帳單將會由家長或經轉介社工處理。家長若經濟上有困難,可透過負責的轉介社工尋求協助。該會又重申,就「童樂居事件」,家長如有需要,可聯絡童樂居社工提供協助,會方將馬上與社署或其他相關部門協調費用事宜。
保護兒童會指童樂居從無收取兒童的住宿費用。資料圖片
香港保護兒童會「童樂居」虐兒案,早前分別承認1項及2項虐兒罪,稱在案中僅袖手旁觀的其中兩名幼兒工作者,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囚4個月及4個半月。
童樂居。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王詩麗判刑時表示,同案其中一名被告,將一名女童整個人提起摔到地墊上,面部著地,52歲時任幼兒工作助理的被告李慧心在旁手插褲袋,視若無睹,無動於衷。
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資料圖片
法官又指,另一名61歲時任兼職護理員鄭淑貞,在同案另一名被告多次大力拍打另一名女童頭部時,鄭淑貞負有照顧責任卻不加干預,嚴重破壞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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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辯方求情指2名被告僅袖手旁觀,乃淡化角色,童樂居職員守則中訂明嚴禁體罰及暴力行為,須確保兒童安全,2人負有積極責任保護兒童,卻對幼童麻木不仁,漠不關心,旁觀惡行助長歪風,讓他人可以肆無忌憚任意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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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強調,2人受薪工作服務社群,卻干犯傷害弱勢社群的罪行,判監無可避免,考慮到2人並非施襲者,每罪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部份刑期分期執行,判處李慧心監禁4個月,鄭淑貞監禁4個月2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