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停職的漁護署二級農林督察早年處理4宗流浪狗個案時,修改文件以訛稱交出狗隻的市民不願出庭作供及建議上司不檢控狗主,早前承認8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指考慮到被告坦白認罪,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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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辯方指被告有真誠悔意,案件不涉貪污,報告建議判處80至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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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官同意報告正面,考慮到被告坦誠認罪,已深切悔改,遂按建議判160小時社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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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歲被告李啟廸承認於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間,在九龍動物管理中心負責管理流浪狗及相關刑事調查時,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4份表格,即「市民交來流浪動物紀錄」(動物表格)及4份檢控表格以誤導漁護署,而有關表格載有虛假或錯誤陳述,即4名市民交來4隻流浪狗但不願意以控方證人身份出庭作供指證狗主。被告4項獲控方撤銷的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則指,被告向2名上司訛稱該4名市民不願意在上述流浪狗個案中,當控方證人,以及向該2名上司建議,不就個案作出檢控。

案件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

案件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