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今日落案起訴一名31歲中國籍男子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共4項罪行。案件將於5月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正在保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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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自新修例於2021年10月生效以來,私隱公署首宗就「起底」罪行作出起訴的個案。被告涉嫌於2021年10月在未經兩名人士的同意下,於一個社交媒體平台(兩個不同群組)上披露兩人的個人資料,而事件源於金錢糾紛。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手提電話號碼、職業、住址及僱主名稱。私隱公署於2021年12月13日拘捕被告。這是首宗因違反《私隱條例》第64(3A)條「起底」罪行而作出拘捕行動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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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私隱公署首宗就「起底」罪行作出起訴的個案。Unsplash示意圖片
私隱專員公署12日在新界區拘捕一名22歲中國籍女子,她涉嫌在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他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調查顯示,事主與被捕人士曾為男女朋友關係,兩人於2023年12月分手。不久後,有人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的公開群組內發布了一條包含事主個人資料的訊息,並對事主作出負面的評論。事主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中文姓名及照片,以及一張略去部分內容,屬於事主的香港身份證副本,從中可以看到事主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部分香港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性別,以及事主的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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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為私人恩怨而將他人「起底」,而身份證載有屬敏感的個人資料,隨意或惡意在未經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或轉載身份證副本,可以構成「起底」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