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早前接獲公眾投訴,指裁判官何俊堯於審理一宗修例風波案件期間,發表偏頗及帶有政治傾向的言論。經考慮專責法官小組的調查報告及諮詢委員會的建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為投訴不成立。

投訴所涉案件(案件編號:ESCC 700006/2019),被告為一名患亞氏保加症、過度活躍症及對立反抗症的15歲少年,2019年11月18日於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掟汽油彈縱火,早前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2020年8月被判感化3年及宵禁令。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高等法院上訴庭批准刑期覆核,改判少年入教導所。少年其後計畫上訴至終審法院,但被駁回。

何俊堯。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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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20年5月19日的聆訊錄音謄本,辯方大律師作出輕判求情時向裁判官提出:

·...懇請閣下可以接納,係呢一個係一個非常之、非常之單一嘅事件,雖然案情嚴重喇,慶幸結果只係得輕微嘅財物損毀,冇任何受傷,被告人喺事後已經係非常之後悔,希望閣下可以由佢求情信亦都可以睇得到。

裁判官之後就辯方大律師有關案情的陳述向控方作出提問,以確認案件發生時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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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主控官],從嗰個案情嗰度,我睇到其實呢個案件確實好似辯方頭先所講,應該就冇人係真係受咗傷嘅,係咪?

·主控官:冇㗎。

·裁判官:即係當然,potentially,即係呢個就冇得講喇。

·主控官:係。

·裁判官:但係即係喺事發嘅時候,就冇人受傷。

·主控官:冇㗎,冇。

·裁判官:即係唯一受傷,可能係被告人添喇。

·主控官:係。

·裁判官:即係畀制服嘅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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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法官小組認為,根據上述對話的前文後理,裁判官當時是與控方確認,辯方輕判請求中提及的事宜 (即案中有否造成任何人受傷),其説法是否真確。法庭檢控主任向裁判官確認了辯方的說法。專責法官小組亦考慮了上訴法庭的判案書,當中指出:「無論是本案的整體嚴重性,抑或答辯人的個人罪責,原審裁判官都在評估上有錯。因此,他判下的感化令,雖為法定最高時段,卻仍然是原則犯錯和明顯不足。」

專責法官小組注意到,上訴法庭雖然批准覆核刑罰的申請,但沒有表示裁判官有實際或表面偏頗之處。專責法官小組亦認為,裁判官在聆訊中沒有就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為表達任何不當或帶有政治傾向的言論,亦沒有實際或表面偏頗的情況。是故,有關裁判官偏頗及發表不當言論的投訴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