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歲項目經理去年受僱於一間慈善基金公司,一個月後確診感染新冠肺炎,在入院期間遭終止合約。該經理今透過平機會入稟區域法院,指控該公司干犯了殘疾歧視,違反《殘疾歧視條例》,要求對方書面致歉,並申索情感損失6萬元及薪金4萬4000元。本案為本港第二宗涉及新冠肺炎患者遭受殘疾歧視的平機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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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為M, TARIO,答辯方為THE GURKHAS GROUP (G3S) CHARITY FOUNDATION LIMITED(高斯卡集團慈善基金有限公司)。申索書指,申索人2020年12月20日受僱為項目經理,翌年1月11日為其首次上班日,他在1月13日出現感冒症狀,遂向基金創辦人及人力資源及行政部經理Cheung Heung Wa(音譯張向華)請3天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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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在16日陪他妻子作產前檢查,故再請無薪假一天,同日他得悉其嫂子確診感染新冠肺炎,翌日獲衛生署告知他亦確診。申索人之後上報情況,並住院直至1月28日。申索書續指,申索人住院期間被前任僱主的助手通知,由於其健康狀況,公司管理層及其他員工認為與他共事有風險,因此由他最後上班日開始終止僱員合約,並把薪金轉帳至其銀行戶口,其後解釋指因為他只上班了兩天便一直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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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覺得自己被羞辱,加上其妻子懷孕和育有一名一歲的女兒,令他在確診之外倍感受壓和患上焦慮。另外,答辯人又不當地將申索人的狀況洩露予第三方,使其感到尷尬和心煩意亂。就此申索人追討薪金和精神損失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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