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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律政司長可發證書 指示《國安》訴訟毋須有陪審團時審理

政事

江樂士:律政司長可發證書 指示《國安》訴訟毋須有陪審團時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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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律政司長可發證書 指示《國安》訴訟毋須有陪審團時審理

2022年05月28日 12:12 最後更新:12:56

就著《港區國安法》陪審團制度,前刑事檢控專員、港大法律學院榮譽教授江樂士引述《國安法》第46條指,對原訟法庭進行的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如律政司司長發出證書,有關案件便會由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 。

上訴庭於唐英傑案中裁定,律政司司長根據《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書,指示法庭不設陪審團,乃受《基本法》第63條保障,即「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上訴庭亦強調,陪審團審訊並非在原訟庭中唯一可伸張正義的方式,正如下級法院絕大部分的案件均由法官單獨審理。事實上,《國安法》案件大可依照下級法院的做法,但法例草擬者為免公眾疑慮,容許《國安法》審訊可以3名法官取代七人陪審團。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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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等地的說法「虛偽」

律政司司長指示法庭不設陪審團,公眾可透過申請司法覆核推翻決定,惟申請人必須證明該決定出於惡意、源自不合法或不正當檢控政策。即使覆核成功,申請人亦只可以要求律政司司長重新考慮是否需要發出證書,而非讓其指示法庭設陪審團。

江樂士指出,新加坡、馬來西亞及汶萊與香港一樣曾為英國殖民地,但上述3個國家在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時,只會安排一名法官獨自審理,不設陪審團的選項。他又言,英國等國家針對本港法院對於陪審團參與審理《國安法》案件有所限制,但卻無視其他前英國殖民地處理相類案件時,完全不設陪審團的做法,批評這種說法「虛偽」,為讓中國難堪而編造其憂慮。

江樂士。網上圖片

江樂士。網上圖片

江樂士又言,英國最高法院曾在北愛士兵Dennis Hutchings謀殺案中提到,假如陪審團審訊會影響到司法程序的公平性,設陪審團的權利必然屈服於確保審訊公平的重要性。該案被告Dennis Hutchings,被控於1974年北愛動亂期間謀殺一名軍人,北愛律政司以陪審員安危或受威脅為由,拒絕陪審團審訊,改由以一名法官獨自審理代替。被告方就決定申請司法覆核但被駁回,最高法院當時強調,陪審團並非司法程序中「唯一可達致公義的方式」。

江樂士。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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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中「法治為大贏家」

江樂士總結,唐英傑案在本地法學上具突破性,它保障了檢控獨立權,但若有人認為律政司司長指示法庭不設陪審團出於惡意,仍可循司法覆核挑戰該決定;另一方面,它體現了本港司法制度能夠適用於新情況之餘,仍可維護司法公義及享有公平審訊的基本原則。從唐英傑案可見,涉及國家安全等嚴重罪行的案件能夠成功審結,不但保障到可能成為陪審員的人士免受潛在傷害,經驗豐富的法官也能確保被告可公平受審,形容審訊中「法治為大贏家」。

最後,江樂士提到《國安法》案件設陪審團與否的限制有限,解釋這些限制經過衡量,屬合理及正當,甚至比許多司法管轄區的做法開放,惟依然惹來西方國家猛烈批評。他重申《國安法》挽救了本港亂象,亦為案件審訊提供了確切可行、公平的法律制度。

前刑事檢控專員、港大法律學院榮譽教授江樂士。

前刑事檢控專員、港大法律學院榮譽教授江樂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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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強烈譴責七國外長及歐盟聲明不實及偏頗 指刻意誤導公眾

2024年04月20日 17:21 最後更新:04月21日 00:00

特區政府對加拿大、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英國外長、美國國務卿與歐盟高級代表,以不實和偏頗言論,刻意誤導公眾、抹黑《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予以強烈譴責。 

發言人表示,根據《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國際法及國際慣例,維護國家安全是所有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例如美、英、加拿大等西方國家及新加坡等,都制定了多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七國外長與歐盟高級代表卻對此視而不見、大放厥詞,是典型的政治霸權和虛偽的雙標。

發言人說,《條例》訂明的罪行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清楚訂明構成有關罪行的元素和刑罰。《條例》明確訂明受《基本法》與相關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所保障,七國外長與歐盟高級代表對條文視若無睹並肆意抨擊,充分暴露其險惡用心。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發言人亦重申《中英聯合聲明》的核心要義是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沒有賦予英方干預回歸後香港事務的權利,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也無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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