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人程頤在論守節時一句「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就形成了後人對宋朝婦女地位低下的刻板印象。即便我們不乏在吉光片羽間看到「婦人死不出閨房」之語,但其實,宋代婦女的貞節觀並未如我們刻板印象中那麼普及,甚至《中國婦女史論集》中就有臧氏與柴氏這些擁有財產的寡婦是十分「受歡迎」的!那麼,到底富孀們為甚麼能夠掙脫禮教的繭縛,從而獲得婚姻的自主權呢?
1. 概況——守節與再嫁
根據《宋代的婦女生活》一書,我們大致能把宋代劃分為三個時期:邵雍前、邵雍到王安石、程顥理學成立之後。宋代社會結構與思想風貌在這三個時期不斷變換,與此同時,社會對婦人的規範亦由寬鬆漸趨嚴厲。
當宋朝理學盛行時,宋人便會慣於把婦女的賢良與家道的興衰掛鈎起來。司馬光提出為人妻者必具「六德」:一曰柔順,二曰清潔,三曰原妒,四曰儉約,五曰恭謹,六曰勤勞。當中位於第二的「清潔」並非指個人衛生,而是強調婦女應該潔身自愛,夫亡而守節,也就是所謂的「貞女不更二夫」。
不過,在家訓著作中,也僅司馬光一人談及從一而終。因此,我們不能以偏概全地說,這就是宋代社會的常態,但我們也不難看出北宋文人是傾向提倡婦女守節,比如再嫁寡婦中,有傳記者只有寥寥八人。而當要著墨於再嫁寡婦,文人多數會把寡婦再嫁之舉歸因家族壓迫,以及重點刻劃寡婦們無可奈何的屈服。
但事實上,往往是這種千篇一律的寫法令人不禁懷疑傳記的真實性。因此,我們不能武斷地總結,當時守節婦女比再嫁婦女多。實際上,宋代法律未曾明確禁止婦女再嫁,《宋刑統》甚至把寡婦更嫁期由宋初的27個月縮短為100天,所以說「失節事大」這種的貞節觀很多時候只停留於文人的偏好與理想上。因此,再嫁或離婚在當時並非甚麼十惡不赦之事,從辭賦家、宋高宗時的參知政事沈與求所寫的「宜改適」就可以看出當時社會對婦女再嫁有一定的包容度。
不少寡婦再嫁都是出自於家庭、宗族壓力與催促,但族人的干涉亦不代表婦女本人的意願完全被漠視,很多時候再嫁者本人也有相當的自主權,如趙鼎臣堂姐拒絕改嫁、《名公書判清明集》中為了染指產業,自招接腳夫的徐氏。不過,自主權的多寡,或多或少都是與再嫁者所擁有的財產有所掛鈎,如孫廣妻崔氏在夫死後亦無所依屬,也只能擇人再嫁;相反,薛家寡婦柴氏富有,不僅遭士大丈相爭,更反告當朝宰相向敏中。
當然,這並非一概而論,不是所有身無所依的寡婦都只有再嫁這一路可選。在《北宋婦女再嫁與改嫁》中,作者提及「不像很有財產」的江陵人寡婦朱氏、許平施妻劉氏、臨川吳氏,堅決守寡,自力更新。然而,從這三位女性身上可以歸納出一個共通點,就是她們都有一技之長,助她們立足於世上。既有以教書維生,亦有「掌治陂事,利及一方」。不論如何,再嫁的自主權可以由眾多因素影響,但守節與否就更多是由經濟情況所決定。
2. 「婚姻論財」與「婚姻買賣」
寡婦改嫁的原因在前人的研究已有所討論,比如:唐人與金人遺風、父母憐愛、家中經濟狀況、寡婦是否擁有巨產等。在婚姻市場中,富有寡婦比其他女性,甚至處女更具籌碼,所以,不難從婦女再嫁問題中窺探出當時的重財婚姻風,及從此延伸出來的婚姻買賣。
婚姻論財其實並非是宋代獨有,而是在漢朝已流弊已深。宋代婚姻的「直求資財」很大可能是從宋朝的厚嫁風引致。作為父母,本就會視嫁妝為對待嫁女兒的祝福及關愛,因而盡力把婚禮辦置得更為豐盛。而在《宗法條目》中更有清晰規定:「嫁女費用一百貫,娶婦五十貫。」除了嫁資比娶費多一倍外,寡婦若是要再嫁,嫁資恐怕要再翻一翻。由此可見,娶寡婦就等同比娶處女有多幾倍的嫁資,而寡婦柴氏正正是因擁產無數,才引致一齣搶婚鬧劇。到最後更被程頤在《二程外書》中一語道破:「有度量,至作相,卻與張齊賢爭取一妻,為其有十萬囊橐故也。」
「今世俗之貪鄙者,將娶婦,先問資妝之厚薄;將嫁女,先問聘財之多少」,正是因為當時這股重財之風,使時人大多願意追求富有的寡婦。比如孫祖德就「娶富人妻,以規其有財」,或是劉宗古「歸孀婦李財產,與同居」, 更甚者,身為朝廷命官的王蘧,因貪圖常州江陰孀婦的財產,甘願成為上門贅婿。 這些一切,在提高社會對寡婦再嫁認可度的同時,也不免為本來正當的再嫁行為染上極為濃厚的金錢交易色彩。
3. 「婚姻論財」下的自主權
在「不問閥閱」的婚姻觀轉變下,宋仁宗面對士商間頻繁的婚姻交易也束手無策。雖然多次發佈詔令,以「御史台街司察舉之」打擊重財婚姻,可是大多淪為一紙空文。就在朝廷慢慢放寬限制的同時,社會對再嫁寡婦的包容也漸漸增加。
不過在宋代寡婦擁有一定的自主權時,伴隨而來卻是一道道無形的枷鎖。本應趙鼎臣堂姐堅要對亡夫從一而終應是值得讚許之事,卻沒想到因不聽父母言,而遭到四周鄰里「不孝、不義、不智、不仁」的批評。由此可見,在宋代重孝的思想下,寡婦在再嫁、守節之事未得以實踐個人意願。除了對父母唯唯諾諾之餘,更可能被「奪志而嫁之」。與其說宋朝給予婦女改嫁及離婚權,不如說這些權益甚少落在寡婦自身身上。
哪怕權益落在其身上,很多時候都並不完整,或是要付出相應的代價。無子寡婦能夠繼承亡夫財產,但只是一種「代承」,即是在沒有子嗣的情況下,極其量擔當代理人一職,這與兒子的直接承繼有所不同。與兒子相比,寡婦的繼承權既不絕對,也不完整,卻需要以恪守貞節為前提才能獲得。巡檢之妻如阿常因再嫁,而被法官胡石壁除了指責她「背夫絕義」,貶稱她對亡夫之業有「染指之意」。由此可知,寡婦一旦再嫁,則等同失去夫家物業、屋業、財產的承繼權。換言之,寡婦的生存權想得到夫家的保障,自己就先得以整個夫宗及家族的利益為先。
在婚姻論財的風氣下,富孀當然同樣會面對到上述情況。只不過富孀在豐厚的隨嫁資產下,受的影響更小,甚至所面對的情況與普通寡婦相反。她們極有可能因為攜妝奩田再嫁,而令夫家陷入了經濟窘態。在這個時候,富孀因雄厚的嫁妝,享有更大的決定權與地位。不僅沒有了「夫族要確保其財產於夫家」的壓力外,甚至在決定再嫁時備受挽留。
此外,有富孀想為亡夫管理家業,或是擁有前夫莊田的管理使用權,更可以招贅。宋代的贅婚極為普遍,「布袋」或者「補代」這些贅婚指代詞便是始於宋代民間,可見贅婚在宋間民間社會都有一定的普遍性與認可性。接受「接腳贅婚」的男子被稱為「接腳夫」,且多為貧窮男子。比如在《絡陽縉紳舊聞記》中,窮小子焦生因突如其來的招贅,欣喜若狂。與傳統婚姻相反,男性不再是婚姻的主導與支配者。贅婿居於妻宗,並不能肆意妄為。一旦他久出不歸或離婚歸宗,就可能喪失財產承繼權。不過這份承繼權很大程度被女性所制約,他們除了要受妻子的監督,亦有可能隨時被休掉,所以女性在接腳贅婚當中有更大的主動權與更高的法律地位。
雖然普通寡婦地位並不會因再嫁而有所影響,但她們卻無法體驗富孀在招贅婿的過程得到的自主管理權與離婚權。加上,富孀在「婚姻論財」的風氣下的再嫁門路本就比普通寡婦多,可見富孀的婚姻自主權較為大。
兩宋因經濟結構轉型及前朝遺風所影響,婦女地位已經大大提升。無論寡女選擇守寡或是再嫁,都總要面對方方面面的問題。前者要對現實及父母意見進行考量,後者看似是擁有更多的權益,卻同時有不少無形的束縛。雖不能把普通寡婦與富孀視為一個群體,始終後者享有較大的權利與較高的地位,但不能否認,宋代「婚姻論財」這個婚嫁歪風,無形提高了百姓對再婚的接受度。